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Macronix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6

Oct 18, 2016

52013_rns_2016-10-18_f1f95f47-16bc-4b41-974e-6cbafb5c152a.html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旺宏 公司提供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105/10/17
本次發行屬 無償配股
預定發行總數(股) 123,535,000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發展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公司競爭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
股東利益。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105年3月16日(董事會召開前一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4.32元及已發行股
數(即3,617,159,130股)估算,若既得條件完全符合且未回收註銷,則105年至109
年之五年間,費用化金額合計約為新台幣533,671仟元,每股盈餘稀釋約為新台幣
0.15元,對股東權益應無重大影響。
發行辦法之內容 第一條 發行目的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發展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公司競爭力,以共同創造
公司及股東利益,依據公司法第267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
事會或由其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獲配資格條件及數量
(一)以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之本公司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獲配之員工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將參酌其職等、工作績
  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其他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請董事
  會決議之。惟具經理人身分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應先提報薪資報酬
  委員會同意。
(三)單一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應依募發準則之規定辦理。
(四)實際得獲配之員工,需能配合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辦理者為
  限。

第四條 發行總額
發行總額為普通股123,535,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
1,235,350,000元。


第五條 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新台幣0元。
(二)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三)既得條件:
 1.員工達成以下服務年資及績效條件時,得按比率既得其獲配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
  (1)自給與日起任職屆滿一年,且任職屆滿日前最近一次核定之績
    效評等達Successful(含)以上者,可既得其獲配股數之40%。
  (2)自給與日起任職屆滿二年,且任職屆滿日前最近一次核定之績
    效評等達Successful(含)以上者,可既得其獲配股數之30%。
  (3)自給與日起任職屆滿三年,且任職屆滿日前最近一次核定之績
    效評等達Successful(含)以上者,可既得其獲配股數之30%。
 2.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減資之情事,其尚未
  既得之股數將配合調整。
(四)未達成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
 1.員工未達成第五條第(三)項之既得條件時,該年度未達成既得條件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2.員工發生下列情形時,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1)一般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退休及免職):其尚未既得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
  (2)一般死亡: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
    為未達成既得條件。
 3.員工發生下列情形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
  處理:
  (1)員工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其尚未既得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視為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員工
    得提前受領。
  (2)員工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
    死亡日視為全數達成既得條件,由其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
    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申請受領其應繼承之股份。
  (3)調職:員工請調至本公司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含籌備中)時,其
    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一般離職處理。惟因本公
    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執行長或總經理核准轉任或轉任後再調
    回本公司任職者,由本公司執行長或總經理核定其既得條件及
    相關權利。
  (4)留職停薪: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自復職日起回
    復其權益,惟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既得日,應按留職停薪天
    數順延計算。

第六條 未既得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
  ,不得出售、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未達成既得條件前,應以股票
  信託保管方式辦理。
(三)除前二項規定外,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其他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
  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股東會之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相同。
(四)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配之股利,不受第五條第(三)項既得條件之限
  制。

第七條 信託保管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
  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
  、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其股東權利之行使依信託保管契
  約執行。
(三)員工如違反本條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其尚未既得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得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第八條 簽約及保密
(一)本辦法有關獲配員工名單、文件簽署等相關手續及作業時間,由
  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知獲配員工辦理。
(二)獲配員工應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並配合股票
  交付、信託保管等事宜提供相關文件。
(三)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
  機關要求外,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
  ,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其尚未既
  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第九條 稅賦
依本辦法所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
稅法規定辦理。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若
  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意見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
  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備註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57,475,58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06/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