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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ronix — AGM Information 2014
Jul 1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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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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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三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及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敬請 承認。
-
說明:1.一○二年度財務報表(含個體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竣事。
-
2.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暨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由:一○二年度虧損撥補案,敬請 承認。
-
說明:1.本公司一○二年度稅後淨損新台幣6,305,646,595元,期末待 彌補虧損計新台幣7,178,843,135元,擬不分派股利。
-
2.一○二年度虧損撥補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第三案 董事會提
-
案由:為配合法令修正,擬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及「衍 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提請 核議。
-
說明:1.配合102年12月30日公告修正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則」,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及「衍 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
2.本次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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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案 董事會提 案由:擬辦理國內現金增資、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 證、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國內或海外轉換公司債案,提請 核議。
-
說明:1.為因應公司未來營運所需,擬於普通股不超過15億股額度內, 辦理國內現金增資、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 證、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國內或海外轉換公司債(下稱「本增 資」);以私募方式辦理國內或海外轉換公司債時,私募轉換 公司債得轉換之普通股股數應於前述15億股範圍內,依私募 當時之轉換價格計算之。關於本增資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 會視市場狀況或公司營運需求,擇一或四者或以搭配方式辦 理之,請參閱議事手冊。
-
2.本案之重要內容,包括發行總額、發行條件、轉換辦法、計 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 盡事宜等,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並視 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之。
-
3.嗣後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 之必要,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
4.本案執行時,實際之發行價將符合股東會決議之訂價規範並 參酌本公司普通股當時收盤價,以確定其合理性及對股東權 益之無重大影響,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第五案 董事會提
案由: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提請 核議。
-
說明:1.為吸引及留任專業人才,擬依
據公司法第267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 -
2.本次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內容如下:
-
2-1 發行總額:以不超過普通股123,251,000股為限。
-
2-2 發行條件:
- 2-2-1 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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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 發行股 `份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
- 2-2-3 `既` 得條件:符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訂 之 `服` 務年資及 `績` 效條件等 `綜` 合 `指標` 者。
- 2-2-4 未符 `既` 得條件之處理:未符 `既` 得條件時,由本公 司無 `償` 收 `回` 並辦理 `註銷` 。
-
2-3 員工資格條件及得
獲配之股數:- 以
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之本公司員工為限。實際 得獲配之員工及股數,將參酌其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其他因素等依法分配。
- 以
-
2-4 可能
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 股東權益影響:-
以103年3月14日(董事會
召開前一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 收盤價6.52元及已發行股數(即3,521,473,020股)估算,若 既得條件完全符合且未回收註銷,則103年至107年之五 , -
年
間 費用化金額合計約為新台幣803,597仟元,每股盈 餘稀釋約為新台幣0.23元,對股東權益應無重大影響。
-
-
2-5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未
既得前受限制之權利:-
、
-
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出售、 , -
轉
讓 質押 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
-
2-6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發
展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公司競 爭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利益。
-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發
-
2-7 其他重要
約定事項:-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以股
票信託保管之 方式辦理。
-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以股
-
3.本案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 之必要,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
4.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
約定事項或 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決議:
- 3 -
董事會提
第 六 案
案由:擬 解除 董事 競 業 禁止 之限制,提請 核議。
-
說明:1.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
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 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2.擬依公司法第 209 條規定說明本公司董事為
屬於公司營業範 , -
圍內之行為,提請股東會
同意自該董事就任之日起 解除其競業禁止之限制。本公司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 範圍內之行為,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臨時動議
議案表決
( 除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視同表決通過之議案外,主席得裁示就個案交 付表決或就提案之全部或一部於臨時動議案進行或完成前,以投票方 式表決。 )
散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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