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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
第二条 公司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
| 司"),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
司"),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
| 照。公司前身为海口市农工贸企业总公司,成立日期为 |
公司前身为海口市农工贸企业总公司,成立日期为1987 |
| 1987年12月19日,营业执照号码为460000100167226。 |
年12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84089747P。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
|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
|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
|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
|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
司债券; |
|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
|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
|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 |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
|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在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
|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 行: |
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 |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 |
| (二)要约方式; |
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
|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
|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
|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
|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
|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
|
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
| 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
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
|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
| 得转让。 |
让。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 |
|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
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 |
|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
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
|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 |
| 有的本公司股份。 |
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 |
|
所的业务规则。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
|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
|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
| 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
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
|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
|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
|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
|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 |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
| 制。 |
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
| 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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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
| 民法院提起诉讼。 |
股权性质的证券。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
|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
|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
|
院提起诉讼。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
|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
| 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
|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
|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
| 利益分配; |
益分配;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
|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
|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
|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
| 务会计报告。 |
计报告; |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
|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
|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
| 权利。 |
利。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
| 权: |
权: |
|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
|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 |
| 等事项作出决议; |
事项作出决议; |
| (十)修改本章程; |
(十)修改本章程; |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十二)审议批准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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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
|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项; |
|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
|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在原四十条后新增三条 |
增加"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购买或出售资产、 |
|
对外投资、债权或债务重组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
|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
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
|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
|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
|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
|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
| 万元人民币; |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
|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
| 审议通过: |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
| 的担保; |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 审计总资产的30%; |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
| (六)对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人提 |
| 供的担保。 |
| 本条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
|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
| 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 |
| 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四)款担保事项时,应当 |
|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 |
| 在审议本条第(六)款担保事项时,无论数额大小,均应 |
|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该股东或受 |
|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
|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
| 过。 |
|
第四十三条 以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 |
|
条规定应按同一交易或事项在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以 |
|
其累计数计算交易或事项的金额。若已按前述规定履行审 |
|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交易或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累计 |
|
计算范围。" |
|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
| 或主要业务经营地,具体会议地点由召集人以公告的方 |
主要业务经营地,具体会议地点由召集人以公告的方式通 |
| 式通知。 |
知。 |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
|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 |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
| 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 |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通 |
|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
| (一)证券发行; |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 |
| (二)重大资产重组; |
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
| (三)股权激励; |
|
| (四)股份回购; |
|
|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
| 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 |
|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
|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 |
| 务; |
|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
|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 |
| 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
|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
| 流动资金; |
| (十)拟定低于既定政策或回报规划的现金分红方案; |
| (十一)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 |
| 的其他事项。 |
|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 |
| 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 |
| 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确认 |
|
| 方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确认方式 |
|
| 由召集人以公告的方式通知。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
|
|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二)会议召集人;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
| 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删除原"(二)会议召集人;"和"(五) 投票代理委托书 |
|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
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
|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
|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
|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
|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事的意见及理由。 |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
|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序。 |
删除原"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
|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
|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 |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第七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
|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
| (五)股权激励计划; |
(五)股权激励计划; |
|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
|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
|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
| 应当列席会议。 |
列席会议。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在同时采取网络投票中,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
在同时采取网络投票中,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
| 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 |
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 |
|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 |
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
| 中的一种行使表决权。如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 |
一种行使表决权。如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系统 |
| 票系统或其他表决方式中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
| 票结果为准。 |
准。 |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
|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 |
|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
|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
|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
|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
|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
|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八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
第九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任期三年, |
|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 |
| 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可以由职工代表担 |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职工 |
| 任董事,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不超过2人。董事会 |
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不超过2人。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
|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
|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
|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
|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
|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 |
|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
|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九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
|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
|
露有关情况。 |
| 在原九十九条后新增一条 |
增加"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
|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后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删除 |
|
"第二节独立董事一节"。 |
| 第二节 独立董事(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五条) |
删除原"第二节 独立董事",后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 第三节 董事会 |
第二节董事会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
|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
| 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
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
| 关联交易等事项; |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联交易等事项;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 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
|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会计师事务所;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
|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 |
计师事务所; |
| 作; |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
| 的其他职权。 |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
|
议; |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
|
其他职权。 |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
|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
|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
|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
|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
|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
|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
|
员会的运作。 |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
|
议。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根据股东大会决定,在符合法律、法规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收购或出售资产、 |
|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下,董事会的对 |
对外投资(含证券投资、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
|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融 |
融资及相应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租 |
| 资及相应的资产抵押、质押、购买或出售资产的权限为 |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下(含10%);对占公 |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对外投资(含委托 |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的权限等,建立相应的审批决 |
| 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融资及相应的资产 |
策程序;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 |
| 抵押、质押、购买或出售资产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
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
|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交易事项: |
| 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 |
(一)资产购买或出售 |
| 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 |
董事会有权决定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 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
资产的10%以上且50%以下的资产购买、出售等事项。高 |
| 的,按照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
于此标准的资产购买或出售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低于 |
|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
此标准的资产购买或出售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其中,公 |
| 为适应市场的变化,提高决策效率,董事会授予董 |
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 事长以下审批权限:单笔金额20,000万元以下(含 |
计总资产30%的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 |
| 20,000万元)的融资及相应的资产抵押、质押等;单笔 |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金额10,000万元以下(含10,000万元)的对外投资(含 |
(二)对外投资、融资及相应资产抵押质押 |
|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 |
董事会有权对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
| 产的非关联交易事项。 |
上且50%以下的对外投资(含证券投资、委托贷款、对子 |
| 公司为单一对象提供的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 |
公司投资等)、融资及相应资产抵押质押的事项进行审议。 |
| 保)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高于此标准的对外投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低于此标 |
| 经审计净资产的15%。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担保(不 |
准的对外投资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 |
| 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 |
(三)对外担保 |
| 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 |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列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
|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董事 |
大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通 |
| 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
过。 |
| 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
(四)关联交易 |
|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
董事会有权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总额在300万 |
|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
|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
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
|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五)其他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租入或租出资产 |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
|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的权限等) |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董事会有权对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
上且50%以下的其他交易事项进行审议。高于此标准的其 |
| 担保; |
他交易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低于此标准的其他交 |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易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 |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
|
|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
|
|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
|
|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
|
| (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
|
|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
| 可举行。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 |
举行。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 |
|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审议对外提供担保 |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 |
| 的议案时,必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或规范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
|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 |
| 手表决。 |
表决。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
|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
|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
|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
| 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删除原"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后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八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
|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本章程第八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 |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三条 |
|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
| 管理人员。 |
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
|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人员。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
| 工作; |
作; |
|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
| 外的管理人员; |
的管理人员; |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八)拟订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
|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
|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在原第一百四十四条后新增一条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
|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
|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
|
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 |
删除原"第一百四十九条",后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 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 |
|
| 当予以撤换。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 |
| 出书面审核意见; |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
|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
见; |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
|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
|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 |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
| 会会议; |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
|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
会会议; |
| 或者建议; |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
| (七)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
删除原"(六) 列席董事会会议,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
|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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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
|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 3、现金分红占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及在利润分配总额中 |
3、现金分红占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及在利润分配总额中的 |
| 的比例 |
比例 |
|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 |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 |
|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
| 分配利润的10%。公司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
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
|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原则上按 |
|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进行现金分红…… |
年进行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应综合考虑 |
|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
|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进行现金 |
|
分红…… |
| 在原第一百七十条后新增一条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
|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
|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或书 |
| 或书面通知(包括传真)方式进行。 |
面通知(包括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或 |
| 或书面通知(包括传真)方式进行。 |
书面通知(包括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
|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
|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和网络。 |
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和网络。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
| 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 |
|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 |
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
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 |
|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 |
|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
|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务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 |
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务权人就债务清偿达 |
| 有约定的除外。 |
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 |
|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