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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niushan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Sep 1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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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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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的规定,对《公司
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条款具体如下:
修订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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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章节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
章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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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第二节 |
第三章 第二节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 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 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三章 第二节 |
第三章 第二节 |
第二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 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 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 |
第二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 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 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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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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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第二节 |
第三章 第二节 |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 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 第四章 第一节 |
第四章 第一节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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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 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 的其他权利。 |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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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第一节 |
第四章 第一节 |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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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 | ||||
|---|---|---|---|---|
| 第四章 第一节 |
第四章 第一节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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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第一节 |
第四章 第一节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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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第四章 第一节 |
新增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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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章 第一节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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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四章 第一节 |
第十二 章 |
第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 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 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 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 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 的的行为。 |
第二百零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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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第二节 |
第四章 第二节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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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 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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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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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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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第二节 |
第四十二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 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下列事项需经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 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向社会公众股增发新股(含发行境 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 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 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 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 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 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 外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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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 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审议上述事项,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审议上述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以及可能涉及的网络投票程序按照 中国证监会以及有关机构规定的程序办 理。如日后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 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失效,本 条规定自行失效,上述事项的决策权限及 涉及的有关程序按照《公司法》、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规范性和本章程的规定确 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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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第二节 |
第四章 第二节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4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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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计算。 |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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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第二节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主要业务经营地,具体会 议地点由召集人以公告的方式通知。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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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 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 欠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 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拟定低于既定政策或回报规划的现 金分红方案; (十一)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采取网 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 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 示性公告。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确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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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 确认方式由召集人以公告的方式通知。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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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第二节 |
第四章 第二节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 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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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第二节 |
第四章 第二节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 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 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对于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需要社会公众股 表决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还应 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 会通知。 |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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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第二节 |
第四章 第二节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会议期 限; (二)会议召集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会议期 限; (二)会议召集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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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第四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第三节[新增 ]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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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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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第二节 |
新增 |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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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第二节 |
第四章 第二节 |
第五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 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 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
第四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四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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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征集人公 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监管机构规 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 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 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六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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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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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第二节 |
第四章 第二节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 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 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五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 第四章 第二节 |
第四章 第二节 |
第五十三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 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
第五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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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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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第二节 |
第四章 第二节 |
第五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五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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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第二节 |
新增 |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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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第二节 |
新增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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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第二节 |
新增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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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第二节 |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 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 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 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程 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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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第三节 |
第四章 第三节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单独持 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布公告通知其他股 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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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 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 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 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 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的,有关召集、召开程序、操作方式须按 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
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六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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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第三节 |
第四章 第三节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 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 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解 释提案的原由;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
第六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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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第三节 |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 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 九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
删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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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顺序由 董事会确定。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 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 议一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 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 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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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第三节 |
第五章 第二节 |
第六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 交易金额高于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应在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告知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应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及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应聘请具有执业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 联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未达到上述 标准的关联交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根据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根据股东大会决定,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要求下,董事会的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融资及相应的资产抵押、质押、购买或出 售资产的权限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10%以下(含10%);对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融资及相应的资产抵押、质押、购买或出 售资产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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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投资等)、融资及相应的资产抵押、 质押、购买或出售资产的权限为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下(含10%); 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 上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融资及相应的资产抵 押、质押、购买或出售资产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为适应市场的变化,提高决策效率,董事 会授予董事长以下审批权限:单笔金额 20,000 万元以下(含20,000 万元)的融 资及相应的资产抵押、质押等;单笔金额 10,000 万元以下(含10,000 万元)的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 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的非关联交 易事项。 公司为单一对象提供的担保(不包括对子 公司的担保)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5%。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担保(不包 |
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 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 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按 照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 为适应市场的变化,提高决策效率,董事 会授予董事长以下审批权限:单笔金额 20,000 万元以下(含20,000 万元)的融 资及相应的资产抵押、质押等;单笔金额 10,000 万元以下(含10,000 万元)的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 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的非关联交 易事项。 公司为单一对象提供的担保(不包括对子 公司的担保)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5%。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担保(不包 括对子公司的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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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对子公司的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
议。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做出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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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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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第四节 |
第四章 第四节 |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董事、监事会选举产生,董事、监 事候选人分别由上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提 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有占公司普通股百分之十 以上的股东者也可作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七十条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股东代表 出任的监事过程中,经公司董事会或当次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可实行累计投票制度。 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或超过30%的股 份,则公司应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或 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累计投票制指公司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 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公司 第一大股东持有或超过30%的股份,则公 司应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股东代表 出任的监事。累积投票制指公司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 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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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使用。其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 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 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 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拟选出 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 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 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用的表决票 数。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票总数多于其持有 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 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 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 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 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 决权。 (四)所得选票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的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当选。如得票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的董事或监事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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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超过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得票 数多的候选人当选。 (五)如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所得选票 数相同,且按上述第(三)款的规定,该 数名候选人均可当选董事或监事,同时该 数名候选人在当选董事或监事中得票数最 低,而一旦该数名候选人同时当选,则所 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拟选出董事或监 事人数的,应在该数名得票相同的候选人 中进行重新投票,由得票多者当选。重新 投票时仍采取累计投票制。 (六)如按上述第(三)款规定选出的董 事或监事人数不足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 数,则应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进行重新投 票,并按上述第(三)(四)款的规定确 定当选董事或监事,直至当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符合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 (七)如因股东投弃权票导致所选出董事 或监事人数不足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 对缺额董事或监事,应按本章程规定的董 事或监事选举程序,重新提出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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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第四节 |
第四章 第四节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 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 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 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 明。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表决的具体程 序:如果股东会决议的事项涉及任何股东 或与其有任何利害关系,该股东除向股东 会披露其利害关系外,还应回避和放弃其 表决权。该股东应计入参加会议的法定人 数,但不计入构成股东会通过决议所需的 股东人数内。股东会议纪录或决议应注明 该名股东不投票表决的原因。如出现全体 或大部分股东回避的现象,应将该情况及 时报告当地证管部门并根据其意见决定会 议表决程序。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下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表决的具体程 序: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 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系,并 自行申请回避;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交易的 具体关联关系; (三)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如关联股东代表为会议主持人的,不得利 用主持人的有利条件,对表决结果施加影 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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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情形不视为关联交易: (一)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和红利; (二)关联人购买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 债券; (三)按照有关法规不视为关联交易的 其他情形。 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审 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应予回避,即: (一)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 (二)不对投票表决结果施加影响; (三)如关联股东代表为会议主持人 的,不得利用主持人的有利条件,对表决 结果施加影响。 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 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副董事长或 其他董事可以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 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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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第四节 |
第四章 第二节 |
第七十六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 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 |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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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 释和说明。 | ||
|---|---|---|---|
| 第四章 第二节 |
新增 |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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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第四节 |
第四章 第四节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 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 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主持人、出 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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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管期为十年。 |
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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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第四节 |
新增 |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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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第四节 |
新增 | 第七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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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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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第四节 |
新增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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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第四节 |
第四章 第四节 |
第七十二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 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清 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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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第四节 |
新增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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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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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第四节 |
新增 | 第七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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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第四节 |
第四章 第四节 |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在股东大会投票 表决结束后,应根据每项议案合计统计的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如有)以及符合规定 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决定股 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并在会上宣布表决 结果,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决议载入会议记 录。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每项议案的表决 方式、表决结果和分别统计的流通股股东 及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 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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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 专门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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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第四节 |
第四章 第二节 |
第七十九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 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 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 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并由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法律见证 书。 公司董事会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 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 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 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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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 席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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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第四节 |
新增 | 第八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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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第四节 |
新增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本次股 东大会结束后即时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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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第四节 |
新增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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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第一节 |
第五章 第一节 |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 持有公司股份。 第八十一条 《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 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董事。 |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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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前款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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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第一节 |
第五章 第一节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 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第八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 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可以由职工代表 担任董事,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不超 过2 人。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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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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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第一节 |
第五章 第一节 |
第八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 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 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 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
第八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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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 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 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 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 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 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 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 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 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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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 |||
|---|---|---|---|
| 第五章 第一节 |
第五章 第三节 |
第八十六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 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 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 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 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 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 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 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 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 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 人的情况下除外。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即: (一)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票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二)不对投票表决结果施加影响; (三)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为会议主持人 的,不得利用主持人的有利条件,对表决 结果施加影响。 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董事回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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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如董事长需回避的,副董事长或其他 董事可以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董事回 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董事均有权要求关联 董事回避。 被提出回避的董事或其他董事如对关联交 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披露利益、回 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 避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 该决定为终局决定。如异议者仍不服,可 在会议后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处 理。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的具体程 序:如果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涉及任何董事 或与其有任何利害关系,该董事除向董事 会披露其利害关系外,还应回避和放弃其 表决权。该董事应计入参加会议的法定人 数,但不计入构成董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 董事人数内。董事会议纪录或决议应注明 该名董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如出现全体 或大部分董事回避的现象,应将该情况及 时报告当地证管部门并根据其意见决定会 议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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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 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 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 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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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第一节 |
第五章 第一节 |
第九十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 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 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 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 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
第九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九十四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第五章 第一节 |
第五章 第一节 |
第九十一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 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 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
第九十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之日起3 年内仍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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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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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第一节 |
第五章 第一节 |
第九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 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九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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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第一节 |
第九十三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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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第一节 |
第九十四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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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第二节 |
第五章 第二节 |
第一百零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 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 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交易金额 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拟与关联法 人达成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
第一百零三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 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 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交易金额 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拟与关联法 人达成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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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公司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讨论。 (三)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向董 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提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 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六)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公司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讨论。 (三)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向董 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提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 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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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第三节 |
第五章 第二节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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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第三节 |
第五章 第三节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 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驶职 权,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 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 长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
|---|---|---|---|
| 第五章 第三节 |
第五章 第三节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 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五章 第三节 |
第五章 第三节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临时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临时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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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议;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 (六)总裁提议。 |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议;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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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第三节 |
第五章 第三节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传真) 或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二日 前。 如有本章前条第(二)、(三)、(四) 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 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 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 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 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特快专递、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 为:召开会议二日前。 |
|
| 第五章 第四节 |
第五章 第四节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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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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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 第六章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总裁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 |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第一节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 规定,适用于监事。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 第七章 第一节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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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 | |||
|---|---|---|---|
| 第七章 第二节 |
第七章 第二节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 监事代行其职权。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 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
| 第七章 第二节 |
第七章 第二节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会议通 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达方式通知全体监 事,特殊情况下可以少于十日,但最少不 得晚于会议召开二日前发出通知。会议通 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的日期、 召开地点、表决方式、会议事由或议题和 发出通知的时间等。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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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监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 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 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召开临 时会议: (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 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 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 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被股东提起重大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行政处罚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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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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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 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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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第三节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应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主持会议,监事会会议应 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 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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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第三节 |
第七章 第三节 |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 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每一监事享有一 票表决权。监事会的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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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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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 第一节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 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 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 及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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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第一节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 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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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 第八章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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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 第一节 | 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 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 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第八章 第三节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 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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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第三节 |
第一百六十九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 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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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 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裁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 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 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 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一百七十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 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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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 第三节 |
第八章 第三节 |
第一百七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七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 第八章 第三节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 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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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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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 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 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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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章 第二节 |
第十章 第二节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人员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 第九章 第一节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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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
| 第十章 第一节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 总裁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 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
删除 |
注:上表按照原章程条款先后顺序列示修订情况;对于修改仅涉及条款序号,
没有实质内容变更的条款,上表未予列示。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9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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