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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niushan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Apr 2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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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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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35 证券简称:罗牛山 公告编号:2016-023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76号)核准,罗牛山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完成发 行271,381,578股A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6.08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1,649,999,994.2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最终募集资金净额 人民币1,630,624,839.08元。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众环验字(2016)170002号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16年3月24日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批准,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 户 名 | 开户行 | 帐 号 |
|---|---|---|
|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营业部 |
1005549100054129 |
| 海南罗牛山食品集团 有限公司 |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营业部 |
1006211300026274 |
| 海南罗牛山新昌种猪 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海口红城湖支行 |
21274001040018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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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6年4月14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2016年4月18日,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海南罗牛 山新昌种猪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红城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1”)。
2016年4月21日,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海南罗牛 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海口农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 议2”);
(一) 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 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于2016 年3 月21 日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5549100054129,截至2016 年4 月13 日,专户余额为1,630,624,839.08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 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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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建华、王水兵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以及甲方或丙方开具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两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 的,甲方关于此次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流程需由丙方保荐代表人签字同 意,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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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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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 结束(2017 年12 月31 日)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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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本协议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有权向协议履行地法 院提起诉讼。协议履行地为海口市。
- (二)四方监管协议1
甲方: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海南罗牛山新昌种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红城湖支行(以下简称“丙 方”)
丁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 制定。
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为甲方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罗牛山十万头现代化猪场项目的实施主体。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与2016 年3 月31 日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1274001040018118 ,截至2016 年4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330,624,839.08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 行股票之罗牛山十万头现代化猪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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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 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以及甲、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 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建华、王水兵可以 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以及甲方或乙方开具的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两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 的,乙方关于此次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流程需由丁方保荐代表人签字同 意,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话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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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且甲方所募集的资金到达乙方专户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17 年12 月31 日) 后失效。
10、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本协议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有权向协议履行地法 院提起诉讼。协议履行地为海口市。
(三)四方监管协议2
甲方: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海南罗牛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 制定。
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为甲方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海南农副产品交易配送中心及产业配套项目和偿 还银行贷款的实施主体。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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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已于2016 年3 月29 日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6211300026274 ,截至2016 年4 月20 日,专户余额为1,2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 票之海南农副产品交易配送中心及产业配套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 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以及甲、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 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建华、王水兵可以 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以及甲方或乙方开具的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两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 的,乙方关于此次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流程需由丁方保荐代表人签字同 意,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话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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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 导期结束(2017 年12 月31 日)后失效。
10、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本协议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有权向协议履行地法 院提起诉讼。协议履行地为海口市。
特此公告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4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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