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Luoniushan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Apr 22, 2016

53789_rns_2016-04-22_df7239e9-c146-4bc2-bde2-7c9eabe53dec.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000735 证券简称:罗牛山 公告编号:2016-023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76号)核准,罗牛山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完成发 行271,381,578股A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6.08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1,649,999,994.2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最终募集资金净额 人民币1,630,624,839.08元。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众环验字(2016)170002号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16年3月24日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批准,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营业部
1005549100054129
海南罗牛山食品集团
有限公司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营业部
1006211300026274
海南罗牛山新昌种猪
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海口红城湖支行
21274001040018118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三、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6年4月14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2016年4月18日,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海南罗牛 山新昌种猪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红城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1”)。

2016年4月21日,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海南罗牛 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海口农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 议2”);

(一) 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 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于2016 年3 月21 日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5549100054129,截至2016 年4 月13 日,专户余额为1,630,624,839.08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 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建华、王水兵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以及甲方或丙方开具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两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 的,甲方关于此次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流程需由丙方保荐代表人签字同 意,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 结束(2017 年12 月31 日)后失效。

  • 10、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本协议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有权向协议履行地法 院提起诉讼。协议履行地为海口市。

  • (二)四方监管协议1

甲方: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海南罗牛山新昌种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红城湖支行(以下简称“丙 方”)

丁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 制定。

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为甲方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罗牛山十万头现代化猪场项目的实施主体。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与2016 年3 月31 日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1274001040018118 ,截至2016 年4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330,624,839.08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 行股票之罗牛山十万头现代化猪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 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以及甲、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 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建华、王水兵可以 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以及甲方或乙方开具的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两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 的,乙方关于此次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流程需由丁方保荐代表人签字同 意,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话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且甲方所募集的资金到达乙方专户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17 年12 月31 日) 后失效。

10、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本协议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有权向协议履行地法 院提起诉讼。协议履行地为海口市。

(三)四方监管协议2

甲方: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海南罗牛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 制定。

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为甲方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海南农副产品交易配送中心及产业配套项目和偿 还银行贷款的实施主体。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

1、乙方已于2016 年3 月29 日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6211300026274 ,截至2016 年4 月20 日,专户余额为1,2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 票之海南农副产品交易配送中心及产业配套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 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以及甲、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 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建华、王水兵可以 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以及甲方或乙方开具的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两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 的,乙方关于此次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流程需由丁方保荐代表人签字同 意,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话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

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 导期结束(2017 年12 月31 日)后失效。

10、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本协议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有权向协议履行地法 院提起诉讼。协议履行地为海口市。

特此公告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4 月22 日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