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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niushan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Apr 2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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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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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 求,作为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和 认真负责的精神,就2018 年4 月1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 时会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我 们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17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 核查。

现就公司2017 年度对外担保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2017 年12 月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1.2 亿 元,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海南罗牛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海南 罗牛山农产品加工产业园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 100,000 万元,目前该笔担保实际金额为60,000 万元;公司为全资 子公司海南罗牛山开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 额为不超过1.2 亿元,实际担保金额为7,900 万元。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45%。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2、2017 年度,公司新增一笔对外担保

经公司于2017 年4 月13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海南罗牛山开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不超过1.2 亿元。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已 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关于对外担保的相关规 定。

二、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 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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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认为:截止至2017 年12 月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未存在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三、对《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拟实施的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考虑了公司和股东 的长远利益,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我们同 意将《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1、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的总金额与预 计总金额不存在较大差异,但在具体明细项上部分存在一定差异。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2、董事会审议《关于2018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前已提交我们已经进行事前认可,并对此发表了认 可意见,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未发现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3、公司预计2018 年与关联方 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市场行为,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未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

五、对《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积极优化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有效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持续发展。 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内部控制有效, 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六、对《2017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独立意见

公司2017 年年度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真 实、客观反映了2017 年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 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同意《2017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七、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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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 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决策程序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1,5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

八、对《关于拟为购买罗牛山房地产项目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 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为购买罗牛山房地产项目的按揭贷款客户提 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事项属于商品房销售办理银行按揭过程中的 开发商保证行为,是为配合公司商品房销售目的而必需的、过渡性的 担保措施,符合行业惯例,且担保风险可控,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助于加快项目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符合公司日 常经营需要,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上述担保事项的审查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九、对《关于2017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资 产状况,未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十、对《关于核销往来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本次核 销往来款的行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 依据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 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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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朱 辉 王 瑛 蔡东宏

2018 年4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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