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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niushan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5
May 2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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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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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牛山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杨媛律师出席 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 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5 年5 月23 日召开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并于2025 年4 月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7)。本次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4 年5 月23 日下午14:55 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 号海南大厦农信楼12 楼公司1216 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5 月23 日交易日上午9:15—9:25 和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5 月23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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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15 人,代表股份 264,154,7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939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 人,代表股份 246,732,5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4268%。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511 人,代表股份17,422,22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130%。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55,740,7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6.8148%;反对8,264,3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3.1286%;弃权149,6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08,2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51.7055%;反对8,264,3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47.4358%;弃权149,6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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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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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55,743,7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6.8159%;反对8,259,8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3.1269%;弃权151,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11,2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51.7227%;反对8,259,8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47.4100%;弃权151,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73%。
3、《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255,881,7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6.8681%;反对8,121,7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3.0746%;弃权151,2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49,2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52.5148%;反对8,121,7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46,6173%;弃权151,2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79%。
4、《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55,729,8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6.8106%;反对8,268,9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3.1304%;弃权155,9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97,3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51.6430%;反对8,268,9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47.4622%;弃权155,9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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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1,167,2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5.0834%;反对12,940,9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4.8990%;弃权46,6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34,7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25.4543%;反对12,940,9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74.2782%;弃权46,6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75%。
6、《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5,926,3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6.8850%;反对8,092,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3.0635%;弃权135,9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93,8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52.7708%;反对8,092,4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46.4491%;弃权135,9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01%。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5,754,9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6.8201%;反对8,251,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3.1236%;弃权148,6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22,4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51.7870%;反对8,251,1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47.3600%;弃权148,6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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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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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罗牛山股份 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赵明民
见证律师 :张宁
2025 年5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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