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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niushan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6
May 2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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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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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和曾吉琼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 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并于 2016 年 5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4: 50 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5 号海南大厦农信楼 12 楼 1216 会议 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5 月27 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5 月26 日下午 15:00—2016 年5 月27 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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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 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 人,代表股份 236,691,9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5%。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 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 人,代表股份 50,2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4%。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以及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
决。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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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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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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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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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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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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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与祥源控股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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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 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张 宁
曾吉琼
2016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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