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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niushan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May 2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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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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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牛山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陈建平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4 年 5 月 22 日召开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 大会,并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海口市龙昆北路 2 号帝豪大厦 11 层公司会议室 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5 月 22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2014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 股份 145,409,02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16.52%。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 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 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1547496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0.175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方式以及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
1、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3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 2013 年度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 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张宁
陈建平
2014 年 5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