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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niushan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0
May 2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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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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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口农工贸(罗 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汤丽 英律师出席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 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0 年 5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 大会,分别于 2010 年 4 月 28 日、2010 年 5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0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 在海口市龙昆北路 2 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 1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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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152,530,68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17.33%。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 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 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部分人员等亦出席了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出与表决
2010 年 5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第一大股东海南罗牛山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提议增加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其提议将《海口农工贸(罗牛 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标准》作为 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提案经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临时提案的提交人其提出提案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提案提交的程序合法,提案的内容明确具体且 属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提案经公司董事会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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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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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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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9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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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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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续聘 201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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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标准。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 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 张 宁 汤丽英
201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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