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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niushan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5
Apr 1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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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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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35 股票简称:罗牛山 公告编码:2005-001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0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 年3 月31 日以书面 送达和传真方式发出了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05 年4 月14 日上午9:30 分在公司十一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 7 人,实到6 人,董事黄传仁先生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邓传明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后,逐项表决审 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公司2004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该议案需提交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公司200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需提交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公司200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琼从会审字[2005]136号审计 报告,2004 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11,591,712.18 元,加上年初未分 配利润114,860,235.54元及其他(盈余公积)转入6,055.28 元,可 供分配的利润为126,458,003.00 元。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10%法定公益金,可供股东分配的 利润为118,188,819.41 元。提取5%任意盈余公积,公司期末未分 配利润为117,609,233.80 元。
2004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鉴于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需要 大量资金投入,为补充流动资金,节约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实 现公司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目标,公司2004 年度利润不予分配, 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公司业务发展 所需的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认为该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股东的长 远利益。
该议案需提交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公司200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需提交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续聘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
该议案需提交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董、监事津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调整公司董监事 津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查,公司的董监事津贴一直沿袭1997年上市时的标准。随着公 司的不断发展和壮大,董监事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也大大增加,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现董事会提议调整公司董监事津贴,其中,董事津贴每 人每年人民币伍万元,监事津贴每人每年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按季度 发放。我们认为,公司一直沿用的原董监事津贴标准在国内上市公司 里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与董监事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不相匹配。董监 事津贴的调整,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和调 动董监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提高公司的营运能力和经济效 益。我们同意此项议案。
该议案需提交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以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附件。该议案需提交2004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以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200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05 年6 月23 日(星期四)上午9:30 在公司十一楼会 议室召开公司2004 年度股东大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
1、召开时间:2005 年6 月23 日(星期四)上午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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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开地点:公司十一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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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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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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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席对象:
① 截至2005 年6月1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公司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 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
-
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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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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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公司200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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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公司200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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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公司200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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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公司200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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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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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关于调整公司董监事津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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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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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听取《公司200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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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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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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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时间:2005 年6 月20 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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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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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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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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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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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 ② 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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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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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异地股东可将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四)其他事项
- 1、会议联系人:刘 珍
电 话:0898-68581213
- 传 真:0898-68585240
邮 编:570125 2、参加会议股东其食宿、交通费自理。 (五)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在下述授权范围内代表本 人/本公司出席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度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股东帐号: 持股数: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 特此公告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2005]15 号《关于转发〈关于督促上 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的通知》、证监发[2004]118 号《关于 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公司字[2004]96 号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 年修订本)》的有关规定,为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 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一、修改第十三条
原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种养 殖业;兴办工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装璜工程;农副畜水产品及 饲料加工、销售;农药的生产、销售;(以上二项凭许可证生产经营)。 化肥、普通机械、汽车摩托车配件、医药器械、电子产品、金属材料 (专营外)、化工产品(专营外)、家用电器、现代办公用品、文件用 品、日用百货、建材、农副土特产品的经营;餐饮业。”
现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种养植业; 兴办工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装潢工程;化肥的生产销售;农副 畜水产品及饲料加工销售;机械汽车摩托车零件、电子产品、金属材 料(专营除外)化工产品(专营除外)家用电品、现代办公用品、文 体用品、日用百货、食品、建筑材料、农副土特产品的销售;餐饮业; 交易市场的开发建设;租赁服务。
二、在第三十五条第七款后新增一款“(八)符合一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原款序号相应顺 延。
原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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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现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八)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三、修改原第四十条
原为:“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 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现修改为: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 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四、在第四十二条后增加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中原 各条款序号顺延。 增加条款如下:
第四十三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 护的若干规定》,下列事项需经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 的社会公共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 请:
(一)向社会公众股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
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 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 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 项。
审议上述事项,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审议上述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及可能涉及的网络投票程序按照中国证 监会以及有关机构规定的程序办理。如日后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 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失效,本条规定自行失效,上述 事项的决策权限及涉及的有关程序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有关规范性和本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五、修改原第四十七条
原为: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 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现修改为: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 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对于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需要社会公众股表 决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还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 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六、修改原第四十八条
原为: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现修改为:
第五十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集人;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网 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事项。
七、修改原第四十九条
原为:“ 第四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 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 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现修改为:
第五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 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 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监管 机构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办法办理。
八、修改原第五十五条
原为:“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 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 登记日。”
现修改为: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 者其它意外事件等特殊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五 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并由董事会在延期通知中说明原因并公布延 期后的召开日期。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应因此而变 更通知规定的股东股权登记日。
九、修改原第五十七条
原为: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 开十日前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新的提案。”
现修改为: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新的提案。
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 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 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十、在原第六十一条后增加一条 增加条款如下:
第六十四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高于30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告知公司全体股 东;公司应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应 聘请具有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评估。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在原第六十七条后增加一条 增加条款如下:
第七十一条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过程 中,经公司董事会或当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可实行累计投票制度。 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或超过30%的股份,则公司应采取累计投票 制选举董事或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累计投票制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其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 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用的表决票数。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 票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 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 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 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所得选票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当选。如得票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 份的二分之一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则 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
(五)如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所得选票数相同,且按上述第(三) 款的规定,该数名候选人均可当选董事或监事,同时该数名候选人在 当选董事或监事中得票数最低,而一旦该数名候选人同时当选,则所 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的,应在该数名得票 相同的候选人中进行重新投票,由得票多者当选。重新投票时仍采取 累计投票制。
(六)如按上述第(三)款规定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拟选 出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应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进行重新投票,并按上 述第(三)(四)款的规定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直至当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符合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
(七)如因股东投弃权票导致所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拟选出
董事或监事人数,对缺额董事或监事,应按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 选举程序,重新提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十二、修改原第六十八条
原为: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现修改为: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在同时采取网络投票中,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 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行使表决权。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
十三、修改原第七十条
原为: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 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现修改为: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在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应根据每项 议案合计统计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如有)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 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并在会上宣布表 决结果,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决议载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 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分别统计的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 股东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十四、修改原第九十三条
原为:“ 第九十三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至2003 年6 月30 日应不少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1 名为具有 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现修改为: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 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十五、修改原第九十七条第五款、第六款 原为: “第九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 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 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海口证券监管办公 室、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对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 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 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 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 事项予以公告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 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三 分之一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 生效。
现修改为:
第一百零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
(五)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 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独立董事连续3 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 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 事项予以公告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 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三 分之一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 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 职务。
本条其他款项不变。
十六、修改原第九十八条
原为: “ 第九十八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 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 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 %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现修改为:
第一百零二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 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或拟与关联法人达成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聘期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四)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六)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十七、修改原第九十九条,在原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后面增 加部分内容,原各条款序号顺延。
原为:“ 第九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本章第九十八条的职责外,还应对以下事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 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现修改为: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的职责外,还应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关于对 外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 6、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7、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8、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本条其他款项不变。
十八、修改原第一百条第一款
原为: “第一百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 立董事提供以下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 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一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予以采 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
现修改为:
第一百零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 事提供以下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 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 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一半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
本条其他款项不变。
十九、修改原第一百零六条
原为: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定的风险投资、 资产抵押及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为八千万元以下(含八千万 元),;董事长根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决定的风险投资、融资、 资产抵押及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为五千万元以下(含五千万元); 对八千万元以上重大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审
慎对待和严格控制以上事项产生的债务风险,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 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 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定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 及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为八千万元以下(含八千万元);董事长 根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决定的风险投资、融资、资产抵押及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为五千万元以下(含五千万元);对八千万元 以上重大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为单一对象提供的担保 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5%。公司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
需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
董事会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以上事项产生的债务风险,不得 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 提供债务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二十、修改原第一百一十二条
原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传真)或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二 日前。
如有本章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 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 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负责召集会议。”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 面通知(包括传真)或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二日前。 如有前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 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 议。
二十一、修改原第一百二十一条
原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二十二、修改原第一百二十二条
原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应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 务等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不低于25 周岁的自然人担任,由董事会委 任。”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 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应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文 凭,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不低于25 周 岁的自然人担任,由董事会委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在原第一百二十二条后增加一条 增加条款如下: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所列情形;
-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四)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和本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十四、修改原第一百二十三条
原为: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 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 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 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 和记录。
(五)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证券监管机 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 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和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 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 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 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 密,并在内幕信息泄漏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 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 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 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 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五、修改原第一百二十四条
原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现任监事、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 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十六、在原第一百二十五条后增加一条 增加条款如下: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二十七、修改原第一百五十八条
原为: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现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以下 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 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 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原公司章程的序号顺延,其他条款不变。 以上议案,请与会董事审议。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