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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Y CEMENT Annual Report 2020

Aug 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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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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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承認事項及討論事項

承認事項

案由一:本公司一○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董事會提)

  • 說 明:(一)本公司一○九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 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黃海悅會計師、陳招美會計師查核完竣。

  • (二)本公司一○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詳本議事手 冊P.3~P.25。

決 議:

案由二:本公司一○九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董事會提)

  • 說 明:(一)本公司一○九年度財務報表已編製完成,稅後純益為新台 幣392,268,345 元,本公司一○九年度盈餘分配案,每股 擬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0.70 元,計新台幣283,316,634 元,請參閱「盈餘分配表」。

  • (二)現金股利配發基準日,俟股東會承認盈餘分配案後,由董 事會另訂之,並按基準日股東名冊之記載,每位股東配發 現金股利總額計算至元為止,未滿一元之畸零數額,轉入 職工福利委員會。

決 議:

(二)現金股利配發基準日,俟股東會承認盈餘分配案後,由董
事會另訂之,並按基準日股東名冊之記載,每位股東配發
現金股利總額計算至元為止,未滿一元之畸零數額,轉入
職工福利委員會。
決 議:
(二)現金股利配發基準日,俟股東會承認盈餘分配案後,由董
事會另訂之,並按基準日股東名冊之記載,每位股東配發
現金股利總額計算至元為止,未滿一元之畸零數額,轉入
職工福利委員會。
決 議:
(二)現金股利配發基準日,俟股東會承認盈餘分配案後,由董
事會另訂之,並按基準日股東名冊之記載,每位股東配發
現金股利總額計算至元為止,未滿一元之畸零數額,轉入
職工福利委員會。
決 議:
(二)現金股利配發基準日,俟股東會承認盈餘分配案後,由董
事會另訂之,並按基準日股東名冊之記載,每位股東配發
現金股利總額計算至元為止,未滿一元之畸零數額,轉入
職工福利委員會。
決 議:
(二)現金股利配發基準日,俟股東會承認盈餘分配案後,由董
事會另訂之,並按基準日股東名冊之記載,每位股東配發
現金股利總額計算至元為止,未滿一元之畸零數額,轉入
職工福利委員會。
決 議:
(二)現金股利配發基準日,俟股東會承認盈餘分配案後,由董
事會另訂之,並按基準日股東名冊之記載,每位股東配發
現金股利總額計算至元為止,未滿一元之畸零數額,轉入
職工福利委員會。
決 議: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一○九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期初未分配盈餘 23,720,002
本年度稅後純益 392,268,345
加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 1,597,773
益工具投資,累積損益直接移轉至保留餘額
加 : 精算(損)益列入保留盈餘 2,379,732
本年度稅後純益加計稅後純益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
配盈餘之數額
396,245,850
減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39,624,585)
可供分配盈餘 380,341,267
減 : 現金股利-每股0.7元 (283,316,634)
期末未分配盈餘 97,024,633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討論事項

案由三:擬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案,敬請 討論。 (董事會提)

說 明:(一)配合中華民國109 年6 月3 日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1 號函及110 年1 月28 日臺證治理字第11000014461 號函 規定辦理,擬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

(二)擬修正前後條文請詳如下對照表。

條 文 修正後 修正後 修正前 說明
第三條之二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
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
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
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
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
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
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
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
時動議提出。
(以下略)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
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
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
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
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
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
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
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
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
載明於通知。
(以下略)
為免上市公司誤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第一項各款之
事項外皆可以臨時
動議提出,擬將修
正前原條文所列公
司法以外不得以臨
時動議方式提出之
其他法規條文納
入。
配合條文規範調整
公告方式。
第三條之三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
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
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
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
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
列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
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
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
依公司法一百七十二條之一之
相關規定以一項為限,提案超
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以下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
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
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
入議案。但股東提案係為敦促
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
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
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
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
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
為議案。
(以下略)
配合公司法第一百
七十二條第五項修
正,及經商字第
10700105410

函 ,修正本條文。
第九條 第一項略。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
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
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
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
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
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略。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
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
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
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
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
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
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 由主
席宣布流會。
為提升公司治理並
維護股東之權益,
修正第二項。
條 文 修正後 修正前 說明
以上股東出席時, 由主席宣布
流會。
以下略。
以下略。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
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
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
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及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
舉權數。
第二項略。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
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
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
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
數。
第二項略。
為提升公司治理並
維護股東之權益,
修正第一項。

決 議:

肆、臨時動議

伍、散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