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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 THAI TEXTILE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Oct 3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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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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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防 范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8号——衍生品投资》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适用本节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 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 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 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 也可包括上述标的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 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公司从事的衍生品交易以 人民币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货币掉期和利率掉期)、货币互换等业务为 主,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 材料。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

营。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在公司的账户 中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第七条 本制度同样适用于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未经本公司 同意,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 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 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 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 员,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 前,由公司财经管理部门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 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 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条 财经管理部负责评估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提 出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建议计划书。

第三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与管理

第十一条 衍生品交易计划分别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对于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交 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 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五条: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应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 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十六条:衍生品交易计划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财经管理部提出的市场情况分析报告提出, 经审计委员会审查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衍生品交易计划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衍生品交 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等。

第十七条:董事会批准公司衍生品交易计划时,衍生品交易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公司外 汇收入额100% ,期限不超过12个月,超过上一年度公司外汇收入额100%、期限超过12个月的, 由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公司衍生品交易计划决定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时 间,财经管理部负责随时关注衍生品的市场信息,及时向总裁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 情况。财经管理部门认为应终止衍生品交易时,应提出终止建议书。

第十九条 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应以稳健为原则,严格执行衍 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和管理制度,并随时向总裁提出衍生品交易分析报告和建议方案。

第二十条 对于衍生品交易,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财经管理部负责与交易对手签署相应的 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财经管理部应及时跟踪衍生品的市场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 制违约风险。

第二十二条 财经管理部门负责衍生品交易的帐务处理,对衍生品交易建立台帐,及时对 每笔交易进行登记,登记相关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 等重要信息;并根据管理的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第二十三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投资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 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财经管理部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 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 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 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经管理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 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 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衍生品交易,公司财经管理部应密切 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经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总裁和审计委员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至少 应包括衍生品交易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 容。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 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财经管理部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末止衍生品交易的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总 裁。

第三十一条 财经管理部应将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 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 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 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衍生品投资相关 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内与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