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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 THAI TEXTILE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Oct 3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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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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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子公司(包 括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子公司重 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和《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子公司总经理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接收信息的联络人。

第三条 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与公司的联络,在发生重大事项前,应先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进行通报,并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子公司总经理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 息的义务。子公司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其报告义务范围内的情形时,子公司总经 理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报告(包括电子邮件)。

第五条 子公司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相关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将信息报告子公司总经理,以保证子公司总经 理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子公司相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 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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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子公司总经理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有关 信息包括:

(一)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包括:

  •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3、提供财务资助;
  • 4、借款;
  • 5、提供担保;
  •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7、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9、债权、债务重组;
  •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11、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 12、发生诉讼和仲裁;
  • 13、公司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上述"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实际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二)出现下列使子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 1、 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 4、计提大额的资产减值准备;

5、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

7、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8、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子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本款第 1、2、3、4 项中的"重大"、"大额"是指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或绝对额达到 300 万元。

(三)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2、子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3、获得科研成果、重大奖励及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4、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子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5、报告人认为有义务报告的其他情况。

本款第 4 项中的"重大"、"大额"是指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或绝对额达到 300 万元。

(四)子公司召开有关重要会议文件 :

1、子公司董事会决议等重要文件,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2、对外借款及对外担保。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九条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不能超过两个工作日)负责;

(二)报告义务人应当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并及时报送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子公司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 分析和判断,了解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指定专人对相关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子公司在使用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或对某项重要事件进行表 述时,均以公司对外公告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四章 重大内部信息的报告责任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各项报告义务,任何违反本制度的 行为和事项,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子公司总经理的行政 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 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违反本制度 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向 董事会或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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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母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母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