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LU THAI TEXTILE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un 7, 2007

53783_rns_2007-06-07_d0d45811-5cfe-4448-bdb2-aa0feea493b4.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董事: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于 2007 年 4 月 25 日发布了鲁证监公司字[2007]27 号文, 关于贯彻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于 2007 年 6 月 30 日前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山东监管局 备案。根据要求公司法律顾问起草了《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现提请董事会审议。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 作,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等有关规定,以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 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 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 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 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1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 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 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第六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制度的要求。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 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 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 告。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 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

2

会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 午九点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 式代替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 畅通。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 《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 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 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 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 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3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 实际情况。

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审计:

(一)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 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据 《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以监 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召集人审核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公章。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5

  • (二)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 (三)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 (四)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 和联系电话等;

  • (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 (六)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七)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

  •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产绝对值0.5%以上。

  • (八)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

  • 1、所涉及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 2、未达到前列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 4、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6

(九)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7

  •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三十三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 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 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 完整的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对公司

8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规定 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 本制度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9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 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 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 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 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 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总经理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 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

10

应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 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富有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 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 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 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 露信息。

除董事长、总经理(总经理得到董事长的授权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证券事务代表得到董事会秘书的授权时)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他人的咨询、 采访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11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 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 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九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2

  • (一)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

  • 有关财务资料;

  •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 (三)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 (四)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

  • (五)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六)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第六十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 (一) 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

  • 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 (二)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

  • (三)临时报告交董事长审阅修订;

  • (四)修订后的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 (五)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董事会加盖董事会公章;

  • (六)董事会秘书立即报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 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大公报》,指定网站为:www.cninfo.com.cn

第六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登 载的临时报告除载于指定报纸外,还应载于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 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 等事宜应事先应经董事长或分管信息披露的董事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 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13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 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 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 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 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九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 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 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 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缓重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 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007年6月6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