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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 THAI TEXTILE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5

Feb 3,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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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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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 泰 A: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2005-02-04 06:36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董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

分条款进行修改,请审议。

一、增加一条为第17.1条,原第17.1条改为17.2条,以下各条序号顺延:

第17.1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以下简称"征集人")可以公

开的方式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遵守下

列规定:

17.1.1 公司董事会征集投票权,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独立董事、股东可以单独或联合征集投票权。

17.1.2 征集人必须对一次股东大会上的全部表决事项征集投票权,股东应当将不

同的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托给相同的人。

17.1.3 征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作征集投票报告书和

征集投票委托书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17.1.4 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对征集人资格、征集方案、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形式

有效性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与征集投票报告书和征集投票委托书一并发布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

17.1.5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与征集投票行动有关的材料必

须在向股东发送前10天,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

应在修改后向股东发送;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结束后未提异议的,可直接向股东发送。

二、增加两条为第18.3条和第18.4条,原18.3条改为18.5条,以下各条序号顺延:

18.3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发生下列事项,经全体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

申请:

18.3.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

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18.3.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

到或超过20%的;

18.3.3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18.3.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18.3.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18.4 公司建立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由

公司董事会决议是否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但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八

十一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18.4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时,对于增

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为计算依据。

修改为:

18.6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19.1 公司应于股东大会召开后的第二日在至少2家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

刊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修改为:

19.1 公司应于股东大会召开后的第二日在至少2家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

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对于审议本规则第18.3条所列

事项,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

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五、19.2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下列问题出

具意见并公告:

19.2.1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

19.2.2 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9.2.3 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19.2.4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19.2.5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修改为:

19.2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下列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19.2.1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

19.2.2 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9.2.3 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19.2.4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19.2.5网络投票是否合法有效;

19.2.6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

二○○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