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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 THAI TEXTILE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Jul 1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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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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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

德衡(青)律意见字(2011)第157号

致: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鲁泰纺织”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之约定,指派曹钧、 龚新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鲁泰纺织201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 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1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以下简称“《备忘录2号》”)和《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鲁泰纺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 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 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 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声明 或承诺而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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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就鲁泰纺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 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审计、评估等 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 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鲁泰纺织已作出承诺,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资料、文件或情况说明,鲁泰纺织同时保证其所提供材料之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 或原件相一致。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鲁泰纺织申请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备案及公开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鲁泰纺织为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申请实施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鲁泰纺 织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鲁泰纺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鲁泰纺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经核查,鲁泰纺织现持有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37030040000284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有注册资本人民币99,486.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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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为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铭波路11号,法定代表人为刘石祯,经营范围为生 产棉纱、色织布、衬衣、服装饰品、保健内衣、纺织品及配套产品,在国内外市场 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进行售后服务,经营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 出口,从事酒店、宾馆、餐饮服务、经营(以上经营范围需经审批或许可经营的, 凭审批手续或许可证经营)。

1997 年7 月29 日,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委发〔1997〕47 号),同意鲁泰纺织发行境内上 市外资股(“B 股”)8,000 万股。1997 年8 月19 日,鲁泰纺织8,000 万股B 股在深 交所挂牌交易。2000 年11 月23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鲁泰纺织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增发股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199 号)文件,核准鲁泰纺织公募增 资发行不超过6,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鲁泰纺织5,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于2000 年12 月25 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增发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890 号)批准,鲁泰纺织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0 万股,并于2008 年12 月19 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二)经核查,鲁泰纺织已办理了2010年度企业法人年检,依法有效存续。鲁 泰纺织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终止或撤销法人资格的情形,亦不存在证券 违法、违规或需要终止上市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经核查,鲁泰纺织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四)经核查,鲁泰纺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本次股权

  • 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 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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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鲁泰纺织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经国家有关部门 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无终止上市资格情形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鲁泰纺织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终 止的情形;鲁泰纺织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 得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鲁泰纺织具备实施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鲁泰纺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依据《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 的相关规定,对鲁泰纺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激励对象

1、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 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部 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共计350人。 根据公司提供 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对象名单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确认 并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核查。激励对象范围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持 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备忘录2号》第一 条关于激励对象范围的规定。

2、激励对象的资格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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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3)具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 的。

(4)已经参与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

  • (5)是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 范围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备忘录1号》第 二条、第七条及《备忘录2号》第一条的规定,该等人员作为鲁泰纺织本次股权权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标的股票来源

1、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鲁泰纺织拟通过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1,430万股A股股票作为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2、经鲁泰纺织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公司股东直接 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来源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备忘录2号》第三条的规定。

(三)标的股份总数及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拟获授的股份总数

  • 1、标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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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1,430万股,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4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99,486.48 万股的1.4374%。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股票数
量(万股)
获授股票占标的
股票总数的比例
(%)
获授股票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比例(%)
1 刘子斌 董事、总经理 10 0.6944 0.01005
2 王方水 董事、副总经理 10 0.6944 0.01005
3 李同民 其他高管 10 0.6944 0.01005
4 张洪梅 其他高管 10 0.6944 0.01005
5 张克明 其他高管 10 0.6944 0.01005
6 曲庆凤 其他高管 10 0.6944 0.01005
7 于永彬 其他高管 10 0.6944 0.01005
8 张守刚 其他高管 10 0.6944 0.01005
9 张建祥 其他高管 10 0.6944 0.01005
10 王家斌 其他高管 10 0.6944 0.01005
11 于守政 其他高管 10 0.6944 0.01005
12 张战旗 其他高管 10 0.6944 0.01005
13 吴艳珍 其他高管 10 0.6944 0.01005
14 白念悦 其他高管 10 0.6944 0.01005
15 潘平利 其他高管 10 0.6944 0.01005
16 吕永晨 其他高管 10 0.6944 0.01005
合 计 160 11.1888 0.1608
核心管理人员164人 980 68.5315 0.9851
技术及业务骨干170人 290 20.2797 0.2915
总计350人 1430 100 1.4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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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鲁泰纺织本次股权激励事宜所涉之标的股份总数未超过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任何1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备忘录2号》第四条第3款的规定。

(四)关于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

1、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275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 股5.27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鲁泰A 股股票。

  •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依据鲁泰纺织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 告前20个交易日鲁泰A股票均价10.55元的50%确定,即每股5.275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符合《备忘录1 号》第三条的规定。

(五)与股权激励计划配套的考核方法

为实施《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鲁泰纺织已制订了《鲁泰纺织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作为本 次股权激励事宜的配套文件。《考核办法》中明确激励对象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的绩效考核方法,并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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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鲁泰纺织为实施股权激励事宜已制订了《考核办法》,并以绩 效考核结果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六)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鲁泰纺织承诺,不为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确认公司没有为激励对象依本股权激励计 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鲁泰纺织不存在且已承诺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七)《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主要内容

经核查,鲁泰纺织《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了实施激励计划的目 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来源、种类和数量、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予日、标的股票锁定及解锁期、限制性 股票解锁安排及考核条件、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解锁条件和解锁程序、激励计 划会计处理方法、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鲁泰纺织《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要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的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的各项要 求。

  • (八)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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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锁定期、解锁日及相关限售规定:

1、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48 个月,在授予日的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锁,解锁期36 个月。

2、本计划的授予日

本股权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董事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 议,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认 授予条件成就后予以公告,该公告日即为授予日。但以下期间不得作为授予日:

  •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 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至公告后2 个交易日内;

  •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 个交易日;

  •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 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均为公司 依据现行适用的《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 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3、本计划的锁定及解锁期

  • (1)在授予日后的12 个月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

  • 定,不得转让;

(2)在授予日的12个月后的36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 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在授予日的12个月后、24个月后和36个月后分三期申请解 锁,每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30%和30%。 (3)在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可在董事会确认当期达到解锁条件后,在董事会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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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解锁窗口期内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当期未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 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鲁泰纺织本次激励计划对有效期、授予日、锁定及解锁期等安 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 (九)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及程序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针对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在授予日前公司发 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配股等事项,对限制性股票数量、 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及公司做出上述调整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对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方法及程序的安排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的变更、终止

经核查,《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的变更与 终止规定如下:

  • 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时,本股权激励计划不做变更,仍按 照本计划执行。

  •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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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激励对象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鲁泰纺织或鲁泰纺织下属分、子公司 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锁定和解锁。 但是,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 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 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按本计划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价格 回购后注销。

(2)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由董事会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3)激励对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退休的,且退休年度经考核合格的,其可申请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本计划继续有效,自退休之日起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 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其进行返聘,其因本计划获授 之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锁。若相关激励对象在退休后因 不接受公司的返聘而离职,其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锁,由公司以授 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 4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丧失劳动能力后的个人年度考 核被视为合格,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仍可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申请解锁;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由董事会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 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 5 )激励对象死亡的,其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激励对象因公死亡的,由董事会决定追加现 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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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资格,应终止实施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股权激励计 划的资格,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第 二十八条(二)规定的价格回购后注销。

  • (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 4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

  • 形。

(十一)其他事项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鲁泰纺织《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具备《管 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鲁泰纺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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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经核查,鲁泰纺织本次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己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 1、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了《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提交公司

  • 董事会审议。

  • 2、2011年7月15日,公司召开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等议案。

3、2011年7月15日,鲁泰纺织召开六届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了《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议案,并对鲁泰纺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名单予以核实。

4、2011年7月15日,鲁泰纺织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合法性及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等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5、公司2011年7月15日召开的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1年 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将《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续履行的程序:

  • 1、鲁泰纺织董事会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

  •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 2、中国证监会自收到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

  • 议的,鲁泰纺织董事会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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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 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将在

  • 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5、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东大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 等法律文件,并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鲁泰纺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 行的法定程序,拟后续履行程序的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应履行的信息披露

(一)鲁泰纺织应公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 议》、《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独 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鲁泰纺织 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等。

(二)鲁泰纺织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 要的议案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鲁泰纺织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四)鲁泰纺织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会 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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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外,鲁泰纺织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晌

(一)经核查,《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了《管理办法》所要求 的全部内容,且该等内容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经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获得了现阶段所需要的授权与批准,但最 终实施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该种程序安排能够使公司股东通 过股东大会充分表达自身意愿,保障了股东利益的实现。

(三)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鲁泰纺织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 本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

(四)鲁泰纺织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 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包括核心业务骨干)和股东形成 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 高公司业绩。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鲁泰纺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利于鲁泰纺织进一步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鲁泰纺织的持续发展;鲁泰纺 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在内容、程序及实施后果等方面均不存在明显损害鲁泰纺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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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结论意见

通过上述情况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鲁泰纺织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合法主体资格;《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应 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待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异议并经鲁泰纺织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即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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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曹 钧

负责人:胡 明 经办律师:龚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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