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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 THAI TEXTILE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Mar 3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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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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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本人周志济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公司董事会 2014 年的相关会议, 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表决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本人认为在任职鲁 泰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认真履行了独立 董事义务,谨慎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
一、本人本年度应出席会议次数为 10 次,本人 2014 年出席公司董事 会会议情况:
1、亲自出席会议届次情况:七届七次、七届八次、七届九次、七届十 次、七届十一次、七届十二次、七届十三次、七届十四次、七届十五次、 七届十六次。其中七届七次会议为现场出席,其余为通讯表决。
2、委托出席会议届次情况:本人没有委托代理出席。
3、缺席会议届次情况:无。
4、作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 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整个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 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 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本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情况:本人出席了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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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四、本人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五、本人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六、本人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出席了公司年度报告沟通会,听取了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2014 年度财务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就以下 内容所做的汇报:1、公司 2014 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3、 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议案,并为其支付 2014 年度审计费用 158.50 万元。
七、本年内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本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的有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5 次,分述如下:
(一)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第八次、第十三次、第十五次会议上, 本人就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将以远期 结售汇业务为主的衍生品交易作为规避汇率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 部控制,落实止损处理和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充分 发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以远期结售汇业务为主的衍生品交易审批程 序合法,机构健全,风险相对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本人对就公司衍生品交易计划 发表如下专业意见:公司出口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 75%以上,目前面临外 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浮动幅度扩大的压力,董事会提出的衍生品交易 计划,是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衍生品交易有利于 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风险,是规避汇率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控 制,落实止损和风险防范措施,有利于提高公司抵御汇率波动的能力,提 高经营管理水平。董事会提出的衍生品交易计划是可行的,必要的、风险 是可以控制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本人就《关于公司高管人员 2013 年度考核结果》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关于公司高管人员 2013 年度考核 结果的议案》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出,并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我们认为该考核结果符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鲁泰纺织股份 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方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13 年度实际 经营业绩情况。
(四)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第十三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了专项说明并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的情况,充分保护了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五)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对与此有关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就有关情况 向审计委员会、公司审计部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 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做出了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认为: 评估、评价过程、内容及格式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 7 号)、《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真实、客观、 完整地反映了鲁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六)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第十次会议上,本人就淄博市利民净 化水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淄博鑫胜热电有限公司处理生产污水、
淄博鲁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淄博鲁丰织染有限公司 提供纺织品化学助剂等产品、本公司租赁淄博鲁诚纺织投资有限公司房屋 及加油站、公司购买关联方商品房和商铺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过独立董事的认可;董事会审议上述 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定价,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本人对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 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本次独立董事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对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有关资料,认为藤原大辅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鲁泰纺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提名及聘任程序合法。
(九)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有关规定核查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 足情况、回购注销第三期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 公司第三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 件的原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对象的资格认定、回购价格 的确定、对解锁条件的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刘子斌、 王方水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独立董事签署:周志济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本人徐建军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公司董事会 2014 年的相关会议, 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表决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本人认为在任职鲁 泰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认真履行了独立 董事义务,谨慎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
一、本人本年度应出席会议次数为 10 次,本人 2014 年出席公司董事 会会议情况:
1、亲自出席会议届次情况:七届七次、七届八次、七届九次、七届十 次、七届十一次、七届十二次、七届十三次、七届十四次、七届十五次、 七届十六次。其中七届七次会议为现场出席,其余为通讯表决。
2、委托出席会议届次情况:本人没有委托代理出席。
3、缺席会议届次情况:无。
4、作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 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整个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 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 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三、本人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四、本人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五、本人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出席了公司年度报告沟通会,听取了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2014 年度财务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就以下 内容所做的汇报:1、公司 2014 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3、 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议案,并为其支付 2014 年度审计费用 158.50 万元。
六、本年内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本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的有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5 次,分述如下:
(一)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第八次、第十三次、第十五次会议上, 本人就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将以远期 结售汇业务为主的衍生品交易作为规避汇率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 部控制,落实止损处理和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充分 发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以远期结售汇业务为主的衍生品交易审批程 序合法,机构健全,风险相对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本人对就公司衍生品交易计划 发表如下专业意见:公司出口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 75%以上,目前面临外 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浮动幅度扩大的压力,董事会提出的衍生品交易 计划,是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衍生品交易有利于 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风险,是规避汇率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控 制,落实止损和风险防范措施,有利于提高公司抵御汇率波动的能力,提 高经营管理水平。董事会提出的衍生品交易计划是可行的,必要的、风险 是可以控制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本人就《关于公司高管人员 2013 年度考核结果》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关于公司高管人员 2013 年度考核
结果的议案》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出,并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我们认为该考核结果符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鲁泰纺织股份 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方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13 年度实际 经营业绩情况。
(四)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第十三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了专项说明并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的情况,充分保护了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五)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对与此有关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就有关情况 向审计委员会、公司审计部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 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做出了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认为: 评估、评价过程、内容及格式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 7 号)、《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真实、客观、 完整地反映了鲁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六)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第十次会议上,本人就淄博市利民净 化水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淄博鑫胜热电有限公司处理生产污水、 淄博鲁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淄博鲁丰织染有限公司 提供纺织品化学助剂等产品、本公司租赁淄博鲁诚纺织投资有限公司房屋
及加油站、公司购买关联方商品房和商铺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过独立董事的认可;董事会审议上述 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定价,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本人对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 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本次独立董事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对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有关资料,认为藤原大辅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鲁泰纺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提名及聘任程序合法。
(九)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有关规定核查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 足情况、回购注销第三期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 公司第三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 件的原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对象的资格认定、回购价格 的确定、对解锁条件的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刘子斌、 王方水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独立董事签署:徐建军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本人张承珠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公司董事会 2014 年的相关 会议,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表决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本人认为 在任职鲁泰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认真 履行了独立董事义务,谨慎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
一、本人本年度应出席会议次数为 8 次,本人 2014 年出席公司董事 会会议情况:
1、亲自出席会议届次情况:七届九次、七届十次、七届十一次、七届 十二次、七届十三次、七届十四次、七届十五次、七届十六次。其中七届 九次会议为现场出席,其余为通讯表决。
2、委托出席会议届次情况:本人没有委托代理出席。
3、缺席会议届次情况:无。
4、作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 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整个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 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 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本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情况:本人出席了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
三、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四、本人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五、本人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六、本人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出席了公司年度报告沟通会,听取了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2014 年度财务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就以下 内容所做的汇报:1、公司 2014 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3、 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议案,并为其支付 2014 年度审计费用 158.50 万元。
七、本年内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本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的有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8 次,分述如下:
(一)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第十五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开展 衍生品交易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将以远期结售汇业务为主 的衍生品交易作为规避汇率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止 损处理和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竞争优 势,公司开展以远期结售汇业务为主的衍生品交易审批程序合法,机构健 全,风险相对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了专项说明并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充分保护了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本人就淄博市利民净化水有 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淄博鑫胜热电有限公司处理生产污水、淄博 鲁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淄博鲁丰织染有限公司
提供纺织品化学助剂等产品、本公司租赁淄博鲁诚纺织投资有限公司房 屋及加油站、公司购买关联方商品房和商铺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上述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过独立董事的认可;董事会审 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定价,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本人对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 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本次独立董事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对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资料,认为藤原大辅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鲁泰纺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提名及聘任程序合法。
(六)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有关规定核查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满足情况、回购注销第三期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我们 认为:公司第三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回购注销部分不符 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对象的资格认定、 回购价格的确定、对解锁条件的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
议案时关联董事刘子斌、王方水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独立董事签署:张承珠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本人王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 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公司董事会 2014 年的相关会议,对 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表决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本人认为在任职鲁泰 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认真履行了独立董 事义务,谨慎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
一、本人本年度应出席会议次数为 10 次,本人 2014 年出席公司董事 会会议情况:
1、亲自出席会议届次情况:七届七次、七届八次、七届九次、七届十 次、七届十一次、七届十二次、七届十三次、七届十四次、七届十五次、 七届十六次。其中七届七次会议为委托代理出席,其余为通讯表决。
2、委托出席会议届次情况:本人七届七次会议为委托代理出席。
3、缺席会议届次情况:无。
4、作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 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整个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 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 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三、本人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四、本人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五、本人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出席了公司年度报告沟通会,听取了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2014 年度财务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就以下 内容所做的汇报:1、公司 2014 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3、 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议案,并为其支付 2014 年度审计费用 158.50 万元。
六、本年内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本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的 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5 次,分述如下:
(一)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第八次、第十三次、第十五次会议上, 本人就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将以远期 结售汇业务为主的衍生品交易作为规避汇率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 部控制,落实止损处理和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充分 发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以远期结售汇业务为主的衍生品交易审批程 序合法,机构健全,风险相对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本人对就公司衍生品交易计划 发表如下专业意见:公司出口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 75%以上,目前面临外 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浮动幅度扩大的压力,董事会提出的衍生品交易 计划,是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衍生品交易有利于 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风险,是规避汇率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控 制,落实止损和风险防范措施,有利于提高公司抵御汇率波动的能力,提 高经营管理水平。董事会提出的衍生品交易计划是可行的,必要的、风险 是可以控制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本人就《关于公司高管人员 2013 年度考核结果》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关于公司高管人员 2013 年度考核
结果的议案》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出,并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我们认为该考核结果符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鲁泰纺织股份 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方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13 年度实际 经营业绩情况。
(四)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第十三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了专项说明并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的情况,充分保护了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五)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对与此有关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就有关情况 向审计委员会、公司审计部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 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做出了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认为: 评估、评价过程、内容及格式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 7 号)、《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真实、客观、 完整地反映了鲁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六)在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第十次会议上,本人就淄博市利民净 化水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淄博鑫胜热电有限公司处理生产污水、 淄博鲁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淄博鲁丰织染有限公司 提供纺织品化学助剂等产品、本公司租赁淄博鲁诚纺织投资有限公司房屋
及加油站、公司购买关联方商品房和商铺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过独立董事的认可;董事会审议上述 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定价,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本人对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 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本次独立董事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对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有关资料,认为藤原大辅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鲁泰纺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提名及聘任程序合法。
(九)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有关规定核查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 足情况、回购注销第三期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 公司第三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 件的原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对象的资格认定、回购价格 的确定、对解锁条件的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刘子斌、 王方水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独立董事签署:王磊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本人赵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 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公司董事会 2014 年的相关会议,对 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表决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本人认为在任职鲁泰 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认真履行了独立董 事义务,谨慎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
一、本人本年度应出席会议次数为 2 次,本人 2014 年出席公司董事 会会议情况:
1、亲自出席会议届次情况:现场出席七届十五次、七届十六次董事会。
2、委托出席会议届次情况:本人没有委托代理出席。
3、缺席会议届次情况:无。
4、作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 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整个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 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 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本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情况:本人出席了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19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三、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四、本人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五、本人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六、本人于2015年3月27日,出席了公司年度报告沟通会,听取了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2014年度财务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就以下内 容所做的汇报:1、公司2014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3、续 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议案,并为其支付2014年度审计费用158.50万元。
七、本年内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本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的 有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2次,分述如下:
(一)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 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将以远期结售汇业务为主的衍生品交 易作为规避汇率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止损处理和风 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 展以远期结售汇业务为主的衍生品交易审批程序合法,机构健全,风险相 对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对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有关资料,认为藤原大辅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鲁泰纺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提名及聘任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