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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 THAI TEXTILE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7

Aug 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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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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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关于修改《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 有关规定,结合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山东辖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 护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证监发[2017]6 号文件)》,公司拟对《鲁泰纺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1.原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5,575.849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95,575.8496 万股。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56,188.34 万股,外资股股东持有 39,387.5096 万股。

现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2,260.2311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92,260.2311 万股。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56,188.34 万股,外资股股东持有 36,071.8911 万股。

  • 2.原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 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

本条所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

  • 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现修改为: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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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

本条所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3.原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

  •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9 人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修改为: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10 人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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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2 项:

第一百一十条 (一) 2、董事会有权决定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 资产15%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超过上述限额的资产处置事项须报股东大会批 准。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条 (一) 2、董事会有权决定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 资产15%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及资产减值事项。超过上述限额的资产处置事项及 资产减值事项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5.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七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现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除上述修改外,《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该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请各位股东审议。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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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8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