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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 THAI TEXTILE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May 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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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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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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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青)律意见(2015)第169 号
致: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曹钧律师、张明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 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已于 2015 年4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大 公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14 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 会议审议的议案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 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 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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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5 年5 月13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15 年5 月20 日上午9:30 在公司般阳山庄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石祯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分别于2015 年5 月19 日下午15:00 至2015 年5 月20 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于2015 年5 月 20 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时间、方式、程序、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截止2015 年5 月12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手 续的本公司股东以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的本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5 人,代表股份358,374,62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50%。其中,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 人,代表股份 213,206,787 股,占公司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 人,代表股份356,234,92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28%。其中,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 人,代表股份 213,206,687 股,占公司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数2,139,7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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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的0.22%。其中,B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1人,代表股份数100股。占公司B股 股东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人员 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中列明的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 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 果未提出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董事会2014 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 | 反对比例 | 弃权 | 弃权比例 | |
|---|---|---|---|---|---|---|---|
| 与会全体股 东 |
358,374,623 | 355,743,767 | 99.26% | 1,351,200 | 0.38% | 1,279,656 | 0.36% |
| 其中:与会B 股股东 |
213,206,787 | 212,032,731 | 99.45% | 0 | 0% | 1,174,056 | 0.55%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
|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 | 反对比例 | 弃权 | 弃权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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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 法律意见书 | 法律意见书 | |||
|---|---|---|---|---|---|---|---|
| 与会中小投资 者 |
99,788,640 | 97,157,784 | 97.37% | 1,351,200 | 1.35% | 1,279,656 | 1.28% |
| 其中:与会B 股中小投资者 |
94,974,387 | 93,800,331 | 98.76% | 0 | 0% | 1,174,056 | 1.24% |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监事会2014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 例 |
反对 | 反对比 例 |
弃权 | 弃权比例 | |
|---|---|---|---|---|---|---|---|
| 与会全体股东 | 358,374,623 | 353,812,357 | 98.72% | 3,282,610 | 0.92% | 1,279,656 | 0.36% |
| 其中:与会B 股股东 |
213,206,787 | 210,649,674 | 98.80% | 1,383,057 | 0.65% | 1,174,056 | 0.55%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
|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 | 反对比例 | 弃权 | 弃权比例 | |
|---|---|---|---|---|---|---|---|
| 与会中小投资 者 |
99,788,640 | 95,226,374 | 95.43% | 3,282,610 | 3.29% | 1,279,656 | 1.28% |
| 其中:与会B 股中小投资者 |
94,974,387 | 92,417,274 | 97.30% | 1,383,057 | 1.46% | 1,174,056 | 1.24% |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 3.《公司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 | 反对比例 | 弃权 | 弃权比例 | |
|---|---|---|---|---|---|---|---|
| 与会全体股东 | 358,374,623 | 355,743,767 | 99.26% | 1,351,200 | 0.38% | 1,279,656 | 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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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 法律意见书 | 法律意见书 | |||
|---|---|---|---|---|---|---|---|
| 其中:与会B 股股东 |
213,206,787 | 212,032,731 | 99.45% | 0 | 0% | 1,174,056 | 0.55%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
|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 | 反对比例 | 弃权 | 弃权比 例 |
|
|---|---|---|---|---|---|---|---|
| 与会中小投资 者 |
99,788,640 | 97,157,784 | 97.37% | 1,351,200 | 1.35% | 1,279,656 | 1.28% |
| 其中:与会B股 中小投资者 |
94,974,387 | 93,800,331 | 98.76% | 0 | 0% | 1,174,056 | 1.24% |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公司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 | 反对比例 | 弃权 | 弃权比例 | |
|---|---|---|---|---|---|---|---|
| 与会全体股东 | 358,374,623 | 355,743,767 | 99.26% | 1,351,200 | 0.38% | 1,279,656 | 0.36% |
| 其中:与会B 股股东 |
213,206,787 | 212,032,731 | 99.45% | 0 | 0% | 1,174,056 | 0.55%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
|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 | 反对比例 | 弃权 | 弃权比例 | |
|---|---|---|---|---|---|---|---|
| 与会中小投资 者 |
99,788,640 | 97,157,784 | 97.37% | 1,351,200 | 1.35% | 1,279,656 | 1.28% |
| 其中:与会B 股中小投资者 |
94,974,387 | 93,800,331 | 98.76% | 0 | 0% | 1,174,056 | 1.24% |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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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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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 |
反对比例 | 弃权 | 弃权比例 | |
|---|---|---|---|---|---|---|---|
| 与会全体 股东 |
358,374,623 | 356,848,467 | 99.57% | 1,396,500 | 0.39% | 129,656 | 0.04% |
| 其中:与会 B股股东 |
213,206,787 | 213,103,331 | 99.95% | 0 | 0 | 103,456 | 0.05%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
|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 | 反对比例 | 弃权 | 弃权比例 | |
|---|---|---|---|---|---|---|---|
| 与会中小投资 者 |
99,788,640 | 98,262,484 | 98.47% | 1,396,500 | 1.40% | 129,656 | 0.13% |
| 其中:与会B 股中小投资 者 |
94,974,387 | 94,870,931 | 99.89% | 0 | 0 | 103,456 | 0.11% |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 年度财务报告和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 | 反对比例 | 弃权 | 弃权比例 | |
|---|---|---|---|---|---|---|---|
| 与会全体 股东 |
358,374,623 | 353,356,157 | 98.60% | 1,351,200 | 0.38% | 3,667,266 | 1.02% |
| 其中:与 会B 股股 东 |
213,206,787 | 210,198,074 | 98.59% | 0 | 0 | 3,008,713 | 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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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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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
|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 | 反对比例 | 弃权 | 弃权比例 | |
|---|---|---|---|---|---|---|---|
| 与会中小投 资者 |
99,788,640 | 94,770,174 | 94.97% | 1,351,200 | 1.35% | 3,667,266 | 3.68% |
| 其中:与会B 股中小投资 者 |
94,974,387 | 91,965,674 | 96.83% | 0 | 0 | 3,008,713 | 3.17% |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 | 反对比例 | 弃权 | 弃权比例 | |
|---|---|---|---|---|---|---|---|
| 与会全体股 东 |
358,374,623 | 356,809,767 | 99.56% | 1,351,200 | 0.38% | 213,656 | 0.06% |
| 其中:与 会B股股 东 |
213,206,787 | 213,103,331 | 99.95% | 0 | 0 | 103,456 | 0.05%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
|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 | 反对比例 | 弃权 | 弃权比例 | |
|---|---|---|---|---|---|---|---|
| 与会中小投资 者 |
99,788,640 | 98,223,784 | 98.43% | 1,351,200 | 1.35% | 213,656 | 0.21% |
| 其中:与会B 股中小投资 者 |
94,974,387 | 94,870,931 | 99.89% | 0 | 0 | 103,456 | 0.11% |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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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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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胡 明 经办律师签字:
曹 钧 张明阳
2015 年5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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