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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 THAI TEXTILE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7
Jun 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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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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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律意见(2007)第 025 号
致: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房立棠、曹钧律师出席公司2006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7 年5 月11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在《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大公报》上。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7 年6 月6 日上午在公司般阳山庄会议室召开。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本届董事会系经公司2003 年年度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 履行职权的情形。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届董事会产生和组成合法有效,不存在不能履 行职权的情形,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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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 人,共代表股份119,643,754 股, 占股份总额的28.32%,其中内资股东及股东代表10 人,代表股份60,097,054 股, 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表5 人,代表股份59,546,700 股。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临时提案的提出
公司股东淄博鲁诚纺织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5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关 于增加2006 年度股东大会议题的函》,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大公报》上公告了《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06 年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淄博鲁诚纺织投资有限公司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临 时提案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 席人员的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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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经办律师;房立棠 负责人:栾少湖 经办律师:曹 钧
二○○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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