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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us Pharm — AGM Information 2016
Dec 2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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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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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 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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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一○五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 議事手冊
日期: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地點:南投市南崗三路 21 號 (南崗工業區服務中心)
目 錄
開會程序 .............................................................................................. 1 會議議程 .............................................................................................. 2 報告事項 .............................................................................................. 3 討論暨選舉事項 .................................................................................. 3 臨時動議 .............................................................................................. 4 附件 ...................................................................................................... 5 附件一:本公司民國一○四年買回公司股份執行情形報告 .......... 5 附件二:本公司「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6 附錄 ...................................................................................................... 7 附錄一:公司章程 .............................................................................. 7 附錄二:股東會議事規則 ................................................................ 12 附錄三:董事選舉辦法 .................................................................... 14 附錄四:董事持股情形 .................................................................... 16
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一○五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開會程序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四、討論暨選舉事項
五、臨時動議
六、散 會
~ 1 ~
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一○五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會議議程
時間: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五)上午九點整 地點:南投市南崗三路 21 號(南崗工業區服務中心)
一、宣佈開會(報告出席股數)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 (一)買回公司股份執行情形報告。
四、討論暨選舉事項
-
(一)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
(二)增選一席董事案。
-
(三)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五、臨時動議
六、散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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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事項
案由:買回公司股份執行情形報告。
說明:本公司民國一○四年買回公司股份執行情形,請參閱附件一。
討論暨選舉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
說明:1.因公司營運與業務需要,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2.本公司「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二。
-
3.謹提請 討論。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增選一席董事案。
-
說明:1.為配合本公司營運與業務需要,依修訂後之公司章程規定擬增 選董事一席。
-
2.配合第十八屆董事任期,新選任董事任期自一○五年十二月十 六日起至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止。
-
3.本次選舉依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規定辦理。
-
4.謹提請 選舉。
選舉結果:
~ 3 ~
第三案
董事會提
-
案由: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提請 討論。
-
說明:1.依公司法第二○九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 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許 可。
-
2.為借助本公司董事之專才與相關經驗,爰提請股東會同意,解 除一○五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新選任之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 止之限制。
-
3.謹提請 討論。
決議:
臨時動議
散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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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一:本公司民國一○四年買回公司股份執行情形報告
| 董事會決議通過日期 | 民國104年5月21日 |
|---|---|
| 買 回 股 份 之 目 的 |
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註1) |
| 買 回 區 間 價 格 |
新台幣68元至新台幣105元。另董事會決議 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繼 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
| 實 際 買 回 期 間 |
民國104年5月25日至民國104年6月1日 |
| 已買回股份種類及數量 | 普通股291,000股 |
| 已買回股份之總金額 | 新台幣22,889,859元 |
| 平均每股買回價格 | 新台幣78.66元 |
| 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 | 0股 |
| 累積已持有自己公司股份數量 | 291,000股 |
| 累積已持有自己公司股份數量 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0.12% |
- 註 1 :為顧及市場機制及考量整體資金之有效運用;並考量激勵員工及提 升員工向心力,故本公司董事會於民國 104 年 9 月 11 日決議變更原買回 股份之目的為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轉讓股份予員 工」。截至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止,本公司尚未轉讓任何已買回之股 份予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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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本公司「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號 | 修 訂 後 條 文 |
修 訂 前 條 文 |
說 明 |
|---|---|---|---|
| 13 |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十一人, 其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 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得連 選連任。 |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其 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 為能力之人中選任,得連選 連任。 |
配合公司 營運與業 務需要, 增加董事 席次。 |
| 22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五十五年 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年 二月一日,第二次修正於民 國六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 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第 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五 年十二月十六日。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五十五年 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年 二月一日,第二次修正於民 國六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 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
加註公司 章程修訂 日期與次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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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附錄一:公司章程
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訂名為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經營事業如左:
-
一、 C802041 西藥製造業。
-
二、 F208021 西藥零售業。
-
三、 F208031 醫療器材零售業。
-
四、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五、 C802110 化粧品色素製造業。
-
六、 F108040 化粧品批發業。
-
七、 I199990 其他顧問服務業。
-
八、 IG01010 生物技術服務業
-
九、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 三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裁撤分 支機構或工廠、辦事處、或分公司。
-
第 四 條:本公司轉投資總額得超過實收資本百分之四十,有關轉投資事宜應依董事 會所通過之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核准及辦理。
-
第 五 條:本公司得為有關業務之對外保證。
第二章 股 份
-
第 六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參拾億元整,分為參億股,每股金額新臺幣壹 拾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第一項資本總額內保留新台幣壹億元,分為壹仟萬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 拾元整,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授權董事會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分 次發行。
-
第 七 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 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份亦得免印製股票,並洽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 八 條: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 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五日前均停止之。
-
第八條之一:本公司股東辦理股票轉讓、質權設定、解除、掛失、繼承、贈與及印鑑掛 失、變更或地址變更等服務事項,除法令證券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 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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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 東 會
-
第 九 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 個月內由董事會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
-
第九條之ㄧ: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將開會 之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並公告之。股東會之召集通知經相對 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之股東,前項召 集通知,得以公告為之。
-
第 十 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 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
第 十一 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依公司法第 179 條第二項所列無 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
第 十二 條:股東會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 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十二條之ㄧ: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 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一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 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 續期間,應永久保存。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 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 訟終結為止。
-
第十二條之二:本公司股票撤銷公開發行時,應提股東會決議後始得為之,且於興櫃期 間及上市(櫃)期間均不變動此條文。
第四章 董 事
-
第 十三 條: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其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 ,得連選連任。
-
第十三條之一: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至少應含獨立董事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 五分之一。
-
獨立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中選任之。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獨立性之認定、提名與選任方 式、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三條之二: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 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開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 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該方法有修正之必要時,除應依公司法第 172 條等規定辦理外,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
-
第 十四 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 意,互選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並得依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 副董事長。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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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之一: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召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 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召集通知得以書面、傳真、電子郵件 (E-mail) 等方式。
-
第十四條之二:董事會須由過半數董事之出席方得開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得出具委 託書並註明授權範圍,委託出席董事為代表,但代表一人為限,其決議 須經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公司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 十五 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 理。
-
第 十六 條:全體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與貢獻之價值 ,不論盈虧得依同業通常水準議定之。
-
第十六條之一:董事及重要職員於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可能招致利害關係人提起之 損害賠償請求,公司得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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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之二:董事會為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得考量董事會規模及獨立董事 人數,設置審計、提名、風險管理式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並得基於 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經營的理念,設置環保或其他委員會。
-
第十六條之三: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之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 組成。
-
第十六條之四:本公司審計委員會之組成、職權事項、議事規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 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規章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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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之五: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成員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其他法 令及本公司規章規定之監察人之職權。
第五章 經 理 人
- 第 十七 條:本公司得設總經理一人,及分公司登記之經理人一人,其委任、解任及報 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 計
-
第 十八 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 1 、營業報告書 2 、財務報表 3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送請審計委員會查核後,依 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第 十九 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以不低於當年度獲利狀況之 1% 分派員工酬勞及 應以不高於當年度獲利狀況之 10% 分派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 ,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事 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發放之方式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發放之方式、數額及股數應由 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 報告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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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含獨立董事)酬勞發放之方式以現金為之,發放比率應由薪酬委員 會提出建議後,授權董事會於上限範圍內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放對象係以受聘或受雇於本公司從事工作,並經正式任用且享 有勞工保險待遇之從業人員為限,並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而不包含臨時、試用人員。
-
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 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計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 限,扣除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第十九條之二: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股 利政策係考量公司未來投資計劃、財務結構及營運情形,並兼顧股東等 因素,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經股東會決議後為之。本公 司採剩餘股利政策(如有適當投資計劃而能增加公司獲利率則採取低現 金股利政策,以盈餘轉增資因應,當資本擴充影響獲利水準時,則採取 高現金股利政策因應)。預期股利分配額度維持於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 之 10% 至 100% 間,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總額之 10% 。
第七章 附 則
-
第 二十 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組織規章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訂之。
-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五十五年 五 月二十五日。
-
第 一 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年 二 月 一 日
-
第 二 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年 八 月 十七 日
-
第 三 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四年 六 月二十六日
-
第 四 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五年 八 月 十三 日
-
第 五 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 四 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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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七年十二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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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次修正於民國 七十 年 四 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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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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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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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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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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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 六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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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次修正於民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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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 四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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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 六 月 十四 日
第 十六 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 八 月二十三日
第 十七 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 六 月 十八 日
第 十八 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 六 月二十三日
第 十九 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 六 月二十七日
第 二十 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 六 月 十六 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 六 月 十七 日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 六 月 五 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 六 月 三 日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三年 二 月 十七 日
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 三 月 三 日,本章程關於監察人相關 條款之刪除及審計委員會相關條款之增訂於審計委員會成立時生效。 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 六 月二十七日。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 十 月二十五日。
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林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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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股東會議事規則
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民國 104 年 4 月 23 日通過
-
一、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
二、股東會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數 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
三、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四、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 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五、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 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 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 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六、本公司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得列席股東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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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東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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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 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 。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 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 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 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
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 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利人召集者,準 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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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 散會。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主席於現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但主席違反議 事規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 開會。
-
十、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編製議事手冊,並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 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三十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股東臨時會 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十五 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 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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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 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 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 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 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 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 理由。
-
十一、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 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 以發言內容為準。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 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
十二、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園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十三、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十四、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十五、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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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表決 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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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 時停止會議,並視情形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 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 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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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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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 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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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 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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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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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董事選舉辦法
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
民國 104 年 4 月 23 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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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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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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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之選舉,均採用單記名累積投票法。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 應選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日後如需修正選舉方 法,除應依公司法第 172 條等規定辦理外,並應於召集事由中列明該方法之修正對 照表。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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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
-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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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舉開始時由主席指定監票員及記票員辦理監票及計票事宜,監票員應具有股東身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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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 ,由所得選舉權較多者依次當選,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 ,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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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二條、第三條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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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以及第九條之規定,並應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 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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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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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應按出席證號碼編號並加填其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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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 東戶號,惟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票之被選舉人欄得填列該法人名稱或該法人 名稱及法人之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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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選舉人如為非股東身分者,選票應記載被選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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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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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用本辦法規定之選票或未將選票投入規定投票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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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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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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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填被選舉人之姓名及股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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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與其他股東戶名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 以資識別者。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與其他非股東姓名相同而未填寫身分 證明文件編號可資識別者。
-
(六)同一選票填列被選舉人人數超過所規定名額或選舉人所投之選舉權數總和超過 其所持有之選舉權數總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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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所填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 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與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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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六條應記載事項記載不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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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被選舉人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與主管機關記載不相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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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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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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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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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董事持股情形
董事持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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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截止本次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日( 105 年 11 月 17 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 全體董事持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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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2,384,917,440 元,已發行普通股股數合計 238,491,744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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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體董事法定最低應持有股數 12,0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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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體董事持有股數已達法定成數標準。
停止過戶日: 105 年 11 月 17 日
| 職 稱 |
姓 名 | 選 任 日 期 |
任 期 |
選 任 時 持有股份 |
選 任 時 持有股份 |
停止過戶日股東名 簿記載之持有股數 |
停止過戶日股東名 簿記載之持有股數 |
|---|---|---|---|---|---|---|---|
| 股數 | 持股 比率 |
股數 | 持股 比率 |
||||
| 董事長 | 林 東 和 | 103.09.29 | 3 | 4,978,196 | 2.14% | 4,984,196 |
2.09% |
| 董 事 |
洪 堯 樂 | 103.09.29 | 3 | 759,498 | 0.33% | 762,654 |
0.32% |
| 董 事 |
香港商ALVOGEN ASIA PACIFIC HOLDINGS LIMITED代表人: Árni Hardarson |
103.09.29 | 3 | 151,100,000 | 64.85% | 151,100,000 | 63.36% |
| 董 事 |
香港商ALVOGEN ASIA PACIFIC HOLDINGS LIMITED代表人: Thor Kristjansson |
103.09.29 | 3 | 151,100,000 | 64.85% | 151,100,000 | 63.36% |
| 董 事 |
香港商ALVOGEN ASIA PACIFIC HOLDINGS LIMITED代表人: Petar Antonov Vazharov (註1) |
103.09.29 | 3 | 151,100,000 | 64.85% | 151,100,000 | 63.36% |
| 董 事 |
香港商ALVOGEN ASIA PACIFIC HOLDINGS LIMITED代表人: Robert Wessman |
103.09.29 | 3 | 151,100,000 | 64.85% | 151,100,000 | 63.36% |
| 獨立董事 | 顧 慕 堯 | 103.09.29 | 3 | 0 | 0 | 0 |
0 |
| 獨立董事 | Hjorleifur Palsson | 104.04.23 | 3 | 0 | 0 | 0 |
0 |
| 獨立董事 | 林 翰 飛 | 105.06.27 | 3 | 0 | 0 | 7,000 |
0.003% |
| 全 體 董 事 合 計 | 156,853,850 | 65.77% |
- 註 1 :法人股東香港商 ALVOGEN ASIA PACIFIC HOLDINGS LIMITED 於 105 年 8 月 22 日改派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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