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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P 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2014

Mar 1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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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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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星通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2年

年度
102/01/01~

102/12/31
1 103/06/23 293,494 40,121,508 17,655,590 634,658 0.24000000 0.0 0.0 17,020,932 0.0 0.0 0.0 0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為持續擴充規模與增加獲利能力,並兼顧資本適足率,採取剩餘股利政策。本公司所處市場係一高度成長之資訊及通信產業,為配合公司長期之業務發展,未來之資金需求及長期之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除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外,應先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視公司需要,另提特別盈餘公積。次就其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得視業務狀況及平衡股利政策酌予保留部份盈餘後,依下列原則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一)不低於百分之十為員工紅利;員工紅利得以股票方式發給,員工紅利之股票發放時,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二) 董監事酬勞百分之二以上,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三)其餘為股東紅利。
依據本公司資本預算規劃,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份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前述現金股利配發總額以不低於股利分配總額百分之十為原則。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