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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AGE SOFTWARE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n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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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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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 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 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 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 整。

二、关于对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18 日,同意以 20.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5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997.21 万 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