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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well Software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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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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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36 证券简称:南威软件 公告编号:2021-032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4 月 21 日,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与未来发展需要,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并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1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计算机系统服 务;软件开发;互联网安全服务;网 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 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 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档案整 理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 筑智能化工程;技术进出口;货物进 出口;测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 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 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 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 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 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安全设 备销售;档案整理服务(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 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 程施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测绘服务;第二类电信增值业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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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 2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属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应聘请具有 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交 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 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属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应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 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交 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 易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 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 或者评估。 |
| 3 | 第八十二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二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 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权利。 |
| 4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审 计巡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 |
| 5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审 计巡察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公司内 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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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 |
事会: …… |
|
|---|---|---|
| 6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 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1 | 第三十条 ……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第三十条 ……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 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权利。 |
| 2 |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以下情形之 一的,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 上;(二)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 人在两名以上。 |
| 3 |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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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五)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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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 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 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 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 或通知,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 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 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对有关 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 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 办的网站公布。 |
| 5 |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规定 执行。 |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实施期间,相关 监管规则变化的,按其执行,并及 时修订本规则。 |
三、《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1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威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 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威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 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 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 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 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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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新增第三条款,后续条款自动顺 延,后续条款内容所涉及遵照前述 条款内容时,所遵照条款也自动顺 延。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 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 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
| 3 | 第三条 独立董事任职基本条 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 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 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它条件。 |
第四条 独立董事任职基本条 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 年以上法律、经 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它条件。 |
| 4 |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人(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人指兄弟姐 妹、配偶的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属;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 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1 年内曾经具有前 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和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 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 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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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其他人员。 |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不具备独立性的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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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新增第六条款,后续条款自动 顺延,后续条款内容所涉及遵照前 述条款内容时,所遵照条款也自动 顺延。 |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 下列不良记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 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 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
| 6 | 新增第八条款,后续条款自动 顺延,后续条款内容所涉及遵照前 述条款内容时,所遵照条款也自动 顺延。 |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 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 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 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 7 |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 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 名人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意见书。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作出承诺。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 |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 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意见 书。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 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作出承诺。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 述内容,并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要求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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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备案手续,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有关候选人审核无异议的,公司 方可履行股东大会程序选举独立董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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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 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指 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 事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 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 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 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 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 验 |
| 9 |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表决与 公司董事的选举表决要求相同。独立 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 时间不得超过6年。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表 决与公司董事的选举表决要求相 同。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 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 年。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 事职务。 |
| 10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 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 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被免职导致董 事会中独立董事达不到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人数,公司应按规定 补足独立董事人数;如因独立董事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达不到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人数,该独立董 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 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 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人数低于公司章程要求的 董事人数、或导致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或导致独立董事中缺少会计专业人 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 效。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 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 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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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的作用,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董事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 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 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 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 …… |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除具有《公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职权外,独 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 拟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 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 …… |
|---|---|---|
| 12 | 新增第十八条款,后续条款自 动顺延,后续条款内容所涉及遵照 前述条款内容时,所遵照条款也自 动顺延。 |
第十八条 上述提议未被采纳 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 13 | 新增第二十一条款,后续条款 自动顺延,后续条款内容所涉及遵 照前述条款内容时,所遵照条款也 自动顺延。 |
第二十一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 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 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 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
| 14 |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 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 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 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
第三十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 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 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 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
| 15 | 新增第三十二条款,后续条款 自动顺延,后续条款内容所涉及遵 照前述条款内容时,所遵照条款也 自动顺延。 |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直系 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配偶 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
| 16 | 新增第三十三条款,后续条款 自动顺延,后续条款内容所涉及遵 照前述条款内容时,所遵照条款也 自动顺延。 |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 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 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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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重大事项。 | ||
|---|---|---|
| 17 | 第二十七条 制度所称“以上”, “高于”、“超过”,都含本数。 |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 上”含本数,“高于”、“超过”, 不含本数。 |
| 18 |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创立 大会审议通过后,于股份有限公司营 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施行。 |
删除该条款。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条款序号及原文引用的条款序号将根据上述修订顺 延调整,后续条款内容所涉及遵照前述条款内容时,所遵照条款也自动顺延。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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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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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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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May 8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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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Jan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