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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well Software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2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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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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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17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泉州
二〇一七年三月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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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 ............................................................................ 2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 3 第五章 附则 .................................................................................................................... 3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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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 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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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 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内幕 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董事会秘书审批。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应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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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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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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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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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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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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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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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会秘书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执行,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不时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冲突 的,则公司应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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