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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well Software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Feb 2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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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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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2016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
|---|---|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
| 办公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成证大厦16 楼 |
|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苏锡宝、王添进 |
| 联系电话 | 0592-5350605 |
| 上市公司名称 |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海路南威大厦2 号楼 |
| 办公地址 |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海路南威大厦2 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吴志雄 |
| 联系人 | 吴丽卿 |
| 联系电话 | 0595-68288889 |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威软件”或“发行人”)于 2014 年 12 月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 洋证券”)作为南威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
2016 年 8 月 24 日,南威软件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 券”)签署了《关于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并上市之保荐协 议》,聘请国金证券担任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本次 配售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该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 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完成原 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自 2016 年 8 月 24 日起,太平洋证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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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续持续督导工作由国金证券承接。
国金证券作为南威软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2016 年度南威软件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16 年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南威软件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已根据工作制度制定 了相应工作计划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 协议,该协议明确 了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和义务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已按要求完成持续督 导工作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 该等情形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经核查,公司或相关 当事人 2016 年度无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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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并能切实履 行其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的行为 规范等 |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 行相关制度、规则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 行相关制度、规则 |
| 9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 行相关制度,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
已按要求进行审阅, 不存在因发行人存在 问题需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的事项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
已按要求进行审阅, 不存在因发行人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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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问题需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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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 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16 年度,公司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受 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也未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注函 |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能够履行 相 关承诺 |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 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 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 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 于上市公司的报道, 并及时核实相关情 况,公司不存在应披 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 实不符的情况 |
| 15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 该等情形 |
| 16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 该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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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 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 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 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
|---|---|---|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 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 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 该等情形 |
| 18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 等 |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 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协 议的约定,进行募集 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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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南威软件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 文件 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南威软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 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南威软件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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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苏锡宝 王添进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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