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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well Software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6

May 3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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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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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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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 2016 〕天衡福顾字第 0015-02 号

致: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和陈韵律师(以下简称“天衡律师”或“本所律师”) 参加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威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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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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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及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 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 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 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 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 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 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 接引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 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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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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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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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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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6 年 5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

2016 年 5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告了《南威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2016 年 5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开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取消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并取消本次会议的相应议案。

同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告了《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通知》,说明了取消上述议案的原因。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泉州市丰海路南威大厦 2 号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志雄先生主持。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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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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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 58,429,0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58.4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0 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6 年 5 月 24 日 15 时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 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以下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结果。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 人,代表 58,42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 ;弃权 0 人,代表 0 股;反对 0 人,代表 0 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 人,代表 58,42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 ;弃权 0 人,代表 0 股;反对 0 人,代表 0 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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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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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 人,代表 58,42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 ;弃权 0 人,代表 0 股;反对 0 人,代表 0 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获得通过。

(四)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8 人,代表 58,42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 ;弃权 0 人,代表 0 股;反对 0 人,代表 0 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获得通过。

(五)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8 人,代表 58,42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 ;弃权 0 人,代表 0 股;反对 0 人,代表 0 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获得通过。

(六)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 人,代表 58,42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 ;弃权 0 人,代表 0 股;反对 0 人,代表 0 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获得通过。

(七)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 人,代表 58,42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 ;弃权 0 人,代表 0 股;反对 0 人,代表 0 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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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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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天衡律师认为: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特致此书!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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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林 晖 林 晖
陈 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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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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