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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da AGM Information 2018

Jul 25, 2018

52404_rns_2018-07-25_903eba82-985c-44d7-ab15-165a9d959e7b.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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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
力達控股有限公司
國 內
股務語音專線:(02)23892999 4552
郵 資 已 付
台北郵局許可證
台北字第 1304 號
國 內 郵 簡
無法投遞請退回原處
( )未書寫正確郵遞區號者,應按信函交付郵資
戶號:
股東 台啟
開會通知書
請即拆閱
※本次股東常會恕不發放紀念品
610
107-1 貴股東如親自出席請填此聯勿填背面委託書
本股東決定親自出席民國一O七年六月十三日(星期三)舉行之股東常會,請將出席證交付本人收執。
力達控股有限公司
股東戶號
股東姓名
(親自參加股東會請簽名或蓋章)
普通股股數
中華民國一O七年 月 日
※本次股東常會恕不發放紀念品。
107-1
力達控股有限公司 610 力達控股有限公司現金股利領取方式登記表 610
請蓋原留印鑑 一、欲選擇將現金股利直接匯入以下銀行帳戶之股東,請就下列銀行擇一
戶號 戶名 填寫並以股東本人帳號為限。
二、無銀行帳號者採郵寄支票及原登記帳號無誤者,不須將此登記表寄回。
原 登 記 三、如採郵寄支票或因資料不符遭致退匯,或要採匯款(新增)但未寄回本
銀行帳號 登記表者,一律依原留通訊地址郵寄抬頭劃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銀行代號 帳號(請由左方依序填寫分行別、科目、帳號、檢號,多餘空格留在右方) 四、本登記表請填妥蓋章後於107年6月13日前寄達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五、現金股利在30元(含)以下者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另寄領取通知書,
茲同意本人每年度現金股 並請蓋妥原留印鑑後親自領取或採郵寄方式辦理。
支票 取消匯款改為郵寄支票 取消匯款改為親自領取支票 利依左列登記資料辦理 六、原登記資料無誤且不變更者不須寄回。
匯款銀行代號及帳號位數如下:
004台灣銀行 (12位) 009彰化銀行 (14位) 021花旗(台灣)(14位) 809凱基銀行 (12位)
005土地銀行 (12位) 012台北富邦 (12位) 103新光銀行 (13位) 812台新商銀 (14位)
006合作金庫 (13位) 013國泰世華 (11位) 700郵 匯 局 (14位) 822中國信託 (13位)
007第一銀行 (11位) 016高雄銀行 (12位) 807永豐銀行 (14位)
力達控股有限公司 610 008華南銀行 (12位) 017兆豐商銀 (11位) 808玉山銀行 (13位)
戶號 電 話
姓名 印 鑑 卡 填 寫 須 知
國籍/法定代理人姓名 本股東凡領取股利、轉讓過戶及質權設定等事宜即日起概以下列印鑑為憑 貴股東惠鑒:
一、請核對左列「股東印鑑卡」列印資料、於「留存印鑑」欄加蓋印鑑(未成年股
東另應由父母加蓋雙方印鑑;或由父母雙方簽立同意書由一方代表蓋印留存者
身 分 證 號 碼 ,方得僅留存一方印鑑),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成年股東需連同父母
雙方身分證影本一併檢附,未滿十四歲尚未領有身分證之未成年股東得以戶口
名簿影本代替。)一份寄回,以保障您權益之行使。
出 生 日 期
二、電腦列印之股東印鑑卡內容如有不符或地址變更,敬請於原處自行訂正並加蓋
印鑑,俾憑更改存檔資料。
107.06.13力達控股 凱基證券股務代理部針對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僅於辦理股務相關業務之目的及範圍內處理及利用,其餘有關當事人權利及個人資料保護等作業,均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 三、請 貴股東自行填寫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





出者徵
席視求
通為人 力
知親或 達
書自受
及出託 控
委席代 股

託,理

聯 書但人
二委者
者託視
均書為
簽由委
名股託
或東出
蓋交席
章付。
現 記
金 表
股 填
利 寫
領 說
取 明 新 匯
方式 詳右 變更登 款領取
登 列 記






卡 籍


寫 留

通 存

詳 訊 印

處 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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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稿件一經製版即無法更改,請仔細校對並簽名回傳,謝謝

尺寸: 9.5X12 英吋

年 月 日[107.03.2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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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達控股
10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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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達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股務代理機構

凱 基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務 代 理 部
610
一、茲委託 君(須由委託人親自填寫,不得以蓋章方式代
替)為本股東代理人,出席本公司107年6月13日舉行之股東常會,代理人並依下列授
權行使股東權利:
□ (一)代理本股東就會議事項行使股東權利。(全權委託)
□ (二)代理本股東就下列各項議案行使本股東所委託表示之權利與意見,下列議案未
勾選者,視為對各該議案表示承認或贊成。
1.承認本公司2017年度營業報告及財務報表案。 (1) ○ 承認(2) ○ 反對(3) ○ 棄權
2.本公司2017年度盈餘分配案。 (1) ○ 承認(2) ○ 反對(3) ○ 棄權
3.修訂本公司章程案。 (1) ○ 贊成(2) ○ 反對(3) ○ 棄權
二、本股東未於前項 □ 內勾選授權範圍或同時勾選者,視為全權委託,但股務代理機構擔
任受託代理人者,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理人應依前項(二)之授權內容行使股東權利。
三、本股東代理人得對會議臨時事宜全權處理之。
四、請將出席證(或出席簽到卡)寄交代理人收執,如因故改期開會,本委託書仍屬有效
(限此一會期)。
此 致
力達控股有限公司
授權日期民國107年 月 日
徵求場所及人員簽章處:
07
力達控股有限公司一O七年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 委 託 書 使 用 規 則 摘 要
一、本公司訂於中華民國一O七年六月十三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整,假台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495號 一、股東親自出席者,不得以另一部份股權委託他人代
理,委託書與親自出席通知書均簽名或蓋章者視為親
11樓(太平洋商旅),召開一O七年股東常會,會議主要內容:(一)報告事項:1.本公司2017年度 自出席,但委託書由股東交付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者
營業報告案。2.本公司2017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案。3.本公司2017年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 視為委託出席。
二、委託書之委託人、徵求人及受託代理人,應依公開發
配情形報告案。(二)承認事項:1.承認本公司2017年度營業報告及財務報表案。2.本公司2017年 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及公司法第一七七
度盈餘分配案。(三)討論事項:1.修訂本公司章程案。(四)臨時動議。 條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106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董事會擬定,其主要內容如下:預擬配發現金(股利):5.0元/ 三、股東接受他人徵求委託書前,應請徵求人提供徵求委 託書之書面及廣告內容資料,或參考公司彙總之徵求
股(即每壹股盈餘分配5.0元)。 人書面及廣告資料,切實瞭解徵求人與擬支持被選舉
三、檢奉本公司股東出席通知書及委託書各乙份,如決定親自出席,請於第二聯出席通知書上簽名或 人之背景資料及徵求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之意見。
四、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者,應使用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
蓋章(免寄回),於開會當日攜往會場辦理報到(受理股東開始報到時間:上午8時30分,報到處地 用紙,且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
點同會議地點),如委託代理人出席,請於第五聯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並填妥代理人姓名、地址 五、請詳填受託代理人戶號、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
六、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除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
及簽名或蓋章後,最遲應於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 外),其代理股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
理部(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辦理委託出席,以利寄發出席證。會前若未收到出席證,請攜 分之三。
七、非屬徵求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受託人數不得超過三
帶身份證明文件至會場申請補發。 十人,若其受三人以上股東委託者,其代理之股數除
四、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仟股 不得超過其本身持有股數之四倍外,亦不得超過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
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故不另寄發。 八、委託書應由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應由委託人親
五、本次股東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為:自107年5月12日至107年6月10日止, 自填具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姓名。但信託事業或股務
代理機構受委託擔任徵求人,及股務代理機構受委任
請逕登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e票通」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網址:http:// 擔任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者,得以當場蓋章方式代替
www.stockvote.com.tw】,依相關說明投票。 之。
六、本次股東常會委託書統計驗證機構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九、股東、徵求人及受託代理人應於出席股東會時,攜帶
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七、本次股東常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本公司依規定將於107年5月11日前上傳至證基會網站 十、違反委託書使用規則,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http://free.sfi.org.tw),查詢方式請參閱網站上之說明。 十一、委託書最遲應於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
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重
八、本次股東常會恕不發放紀念品。 慶南路一段二號五樓)。
十二、法人指派代表人出席時,請檢附加蓋印鑑之指派書。
此 致 十三、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
貴股東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
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
力達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會 敬啟 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610
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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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違 算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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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使 經 話
他 用 查 :

利 委 證

益 託 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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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書 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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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 , 者
聯 二
購 可 ,

委 檢 最

託 附 高

書 具 給

行 體 予
為 事 檢 七
。 證 舉 三
向 獎 三
集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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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1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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