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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CHENG — AGM Information 2021
Aug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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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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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 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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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LI CHENG ENTERPRISE CO., LTD.
一一○ 年 股 東 常 會
議 事 手 冊
一 一 中 華 民 國 ○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雲林縣斗六市斗工十二路八號(一樓會議室)
利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頁次
開會程序 ............................................................................................................. 1 會議議程 ............................................................................................................. 2 壹、報告事項 ..................................................................................................... 3 貳、承認事項 ..................................................................................................... 4 參、討論事項 ..................................................................................................... 5 肆、臨時動議 ..................................................................................................... 5 伍、附件 一、 109 年度營業報告書 .......................................................................... 6 二、109 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 8 三、109 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暨財務報表 .............................................. 9 四、109 年度虧損撥補表 ........................................................................ 26 五、「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27 陸、附錄 一、公司章程 ...................................................................................... ….28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 ........................................................... 33 三、董事持股情形 ................................................................................... 35 四、本次股東會之股東提案受理情形 ................................................... 36
利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 宣佈開會
二、 主席致詞
三、 報告事項
四、 承認事項
五、 討論事項
六、 臨時動議
七、 散會
- 1 -
利 勤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一○年股東常會會議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三)下午二時正
-
地點:雲林縣斗六市斗工十二路 8 號 (一樓會議室)
-
一、宣佈開會 (報告出席股數)
-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
一
-
( ) 109 年度營業報告。
-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 109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
(三) 109 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
四、承認事項
一 ( )109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109年度虧損撥補案。
- 五、討論事項
一 ( )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 2 -
壹、報告事項
-
一、109 年度營業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109 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一 (第 6 頁至第 7 頁)。
-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 109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109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二 (第8頁)。
-
三、109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報請 公鑒。
-
一
-
說 明:( ) 依本公司章程第廿七條,本公司依當年度獲利狀況(即稅前 利益扣除分配員工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扣除累積虧損後, 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二及董監酬勞不 高於百分之五。
- (二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均不予以發放。
-
3 -
貳、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109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
一
-
說 明:( ) 本公司109年度合併及個體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 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 字信會計師、吳俊源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 核報告。上述財務報表併同營業報告書業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通過,並經審計委員會查核竣事,出具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在案。
-
(二) 109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一(第6頁至第7頁),109 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暨財務報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三(第9頁至 第25頁)。
決 議: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109 年度虧損撥補案,提請 承認。
-
一
-
說 明:( ) 本公司109年度稅後淨損新台幣108,638,132元,截至109年12月 31日止,可供分配盈餘新台幣986,307,055元,經考量未來營運 狀況及營運資金需求,擬不予分配盈餘。
-
(二) 109年度虧損撥補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四(第26頁)。
-
決 議:
-
4 -
參、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提請 公決。
-
說 明:為配合法令修訂,擬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股 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五(第27頁)。
-
決 議:
肆、臨時動議
散會
- 5 -
伍、附件 【附件一】
利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度營業報告書
本公司 109 年度營業計劃實施成果、預算執行情形、財務收支、獲利能力及研究 發展狀況茲臚列如下:
(一)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單位:新台幣仟元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 項目 | 109年度 實際值 |
108年度 實際值 |
成長率 | |
| 金額 | 百分比 | |||
| 營業收入淨額 營業成本 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 營業淨利 營業外收支 稅前淨利 稅後淨利 |
1,217,165 1,170,380 46,785 203,811 (157,026) 2,529 (154,497) |
2,300,674 1,558,898 741,776 250,672 491,104 (28,622) 462,482 |
(1,083,509) (388,518) (694,991) (46,861) (648,130) 31,151 (616,979) |
-47.10% -24.92% -93.69% -18.69% -131.97% -108.84% -133.41% |
| (108,638) | 364,046 | (472,684) | -129.84% |
本公司 109 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217,165 仟元,與 108 年度 2,300,674 仟元相較,減少 1,083,509 仟元,衰退約 47.10%。稅後淨利為(108,638) 仟元,與 108 年度 364,046 仟元相較,減少 472,684 仟元,衰退約 129.84%。。
(二)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台幣仟元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 項目 | 109年度 實際值 109年度 預算值 |
達成率 | ||
| 金額 百分比 |
||||
| 營業收入淨額 營業成本 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 營業淨利 營業外收支 稅前淨利 |
1,217,165 1,170,380 46,785 203,811 (157,026) 2,529 (154,497) |
2,060,104 1,476,983 583,121 225,934 357,187 (22,248) 334,939 |
(842,939) (306,603) (536,336) (22,123) (514,213) 24,777 (489,436) |
59.08% 79.24% 8.02% 90.21% -43.96% -11.37% -46.13% |
| 稅後淨利 | (108,638) | 267,951 | (376,589) | -40.54% |
本公司 109 年度財務預算之執行狀況是:營業收入實際為 1,217,165 仟元, 預算金額為 2,060,104 仟元,達成率為 59.08%。稅後純益實際金額為(108,638)仟
- 6 -
元,預算金額為 267,951 仟元,達成率為-40.54%。
(三)財務收支分析
截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資產總額為 4,961,439 仟元,負債總額為 1,846,460 仟元,負債比率為 37.22%。流動資產金額為 1,431,611 仟元,流動負債 金額為 539,145 仟元,流動比率達 266%,財務結構尚稱穩健。
(四)獲利能力分析
| 分析項目 | 109年度 | 108年度 | |
|---|---|---|---|
| 資產報酬率(%) | -1.87 | 7.69 | |
| 獲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3.37 | 11.44 |
| 利 | 占實收資 營業淨利 |
-9.09 | 30.49 |
| 能 | 本比率(%) 稅前淨利 |
-8.95 | 28.71 |
| 力 | 淨利率(%) | -8.93 | 15.82 |
| 每股盈餘(EPS) | (0.63) | 2.11 |
(五)研究發展狀況
109 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為 20,516 仟元,研發成果為提升緹花織物之研究等。 為配合產業型態及消費者意識的改變,未來仍將不斷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與經費 進行各項產品研發與生產技術的精進。
董事長:洪文耀 經理人:洪文耀 會計主管:簡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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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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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附件三】
股票代碼:4426
利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併財務報告
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內附會計師查核報告)
公 司 地 址:雲林縣斗六市斗工十二路 5 號 電 話: (05)557-1010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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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利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財務報告
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內附會計師查核報告)
公 司 地 址:雲林縣斗六市斗工十二路 5 號 電 話: (05)55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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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利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度虧損撥補表
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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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 目|金 額|備 註|
|期初未分配盈餘|1,119,168,344|
|加:退休金精算損益本期變動數|821,674|
|加:本期稅後淨損|(108,638,132)|
|可供分配盈餘|1,011,351,886|
|減:|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25,044,831|
|期末可供分配盈餘|986,307,055|
|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提繳所得稅款。|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必要時酌提特別盈餘公積。|
|扣除前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盈餘擬具股東股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之分配,應考量本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機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公司之預算,並兼顧|
|股東利益,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之。惟現金股利之比率原則上不低於擬分配股東股|
|利之|10%。|
|董事長:洪文耀|經理人:洪文耀|會計主管:簡瑋倫|
----- End of picture text -----
董事長:洪文耀 經理人:洪文耀 會計主管:簡瑋倫
- 26 -
【附件五】
利 勤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附件五】 利 勤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附件五】 利 勤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附件五】 利 勤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附件五】 利 勤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附件五】 利 勤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
| 修訂前 | 修訂後 | 修訂說明 | ||
| 條文 | 內容 | 條文 | 內容 | |
| 第 七 條 | 已屆開會時間,如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主席應即宣 布開會,如出席股東不足上述定額, 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 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 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定額而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 出席時,得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 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 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召集股 東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 代表股數已達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 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 東會表決。 |
第 七 條 | 已屆開會時間,如有代表已發行股 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主席應 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 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如出 席股東不足上述定額,主席得宣布 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 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 時;延後二次仍不足定額而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 出席時,得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假決議,並將 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召 集股東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 所代表股數已達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 請股東會表決。 |
依據證交所訂 定之「○○股份 有限公司股東 會議事規則參 考範例」修訂。 |
| 第十四條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 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 份。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記 錄。 |
第十四條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 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 身份。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 記錄。 股東會有選舉議案時,應依本公司 |
依據證交所訂 定之「○○股份 有限公司股東 會議事規則參 考範例」修訂。 |
| 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 | ||||
| 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 | ||||
| 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 | ||||
| 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 ||||
- 27 -
陸、附錄
【附錄一】
利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定名為利勤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
-
第 二 條: 本公司所營業務如左: 一、F1041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 二、F2041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三、C301010紡紗業。 四、C302010織布業。 五、C305010印染整理業。 六、C306010成衣業。 七、C307010服飾品製造業。 八、F401010國際貿易業。 九、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 十、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二條之一: 本公司因執行業務之需要,得經董事會同意對外為背書保證。 第二條之二: 本公司轉投資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六十,不受公司法第十三 條之限制。
-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灣省雲林縣,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 撤銷或變更分公司、子公司或辦事處。
-
第 四 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 份
-
第 五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拾億元整,分為貳億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 整,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
第 六 條: 本公司股票蓋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依法發行之。 第六條之ㄧ: 公司發行新股時,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 七 條: 股東應將真實姓名、住所報明本公司,並填具印鑑卡送交本公司存查,印鑑 如有遺失,須取具保證人,以書面向本公司掛失,並自行登載本公司所在地 通行日報公告作廢,方可更換新印鑑。
-
第 八 條: 本公司股東辦理股票轉讓,設定權利質押、掛失、繼承、贈與及印鑑掛失、 變更或地址變更等股務事項,除法令及證券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公開發 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
-
第 九 條: 股票如有遺失或毀損時,應由股東以書面向本公司報明原由並登載本公司所 在地日報公告,自公告最後之日起一個月,如無第三者提出異議,始准覓取 妥保,出具保證書,經本公司審核無誤,方得補新股票。
-
第 十 條: 每屆股東常會前六十日內,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 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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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第三章 股東會
-
第 十一 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 後六個月內召開,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一七二條規定召集之,臨時會於必要 時依法召集之。
-
第十一條之一: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將開會之 日、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並公告之。 股東會之召集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持有記名股票未滿 一千股之股東,前項召集通知,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
第十一條之二: 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 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 十二 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 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規定,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
-
第 十三 條: 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缺 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股東會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依公司法第一八二條之 一規定辦理。
-
第 十四 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 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 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
第 十五 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 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 十六 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 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或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方式 應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 董事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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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 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獨立董事之專業資 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認定、提名與選任方式、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依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
本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提名方式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本公司董事選舉,採行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 當選為董事。
-
本公司應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 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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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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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七 條之一: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職 權,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定。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 組成,其人數、任期、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獨立董事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
-
第 十八 條: 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限為限。
-
第 十九 條: 股東會於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 為止。但主管機關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 當然解任。
-
董事任期未屆滿前,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 解任,視為提前解任。
-
前項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之同意行之。
-
第 二十 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 選董事長一人,依照法令、章程、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議執行本公司一切事 務。
-
第 廿一 條: 本公司經營方針及其他重要事項,以董事會決議之,董事會除每屆第一次董 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召集外,其餘由董事長召集並任為主席,董 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 一人代行之。
-
第 廿二 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 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但每一董事以受一人之委 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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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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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有緊急情事時, 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召集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E-mail)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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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廿三 條: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 議事錄分發各董事,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 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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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廿四 條: 董事之報酬,不論公司營業盈虧,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 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通常水準議訂之。 董事長如擔任公司職務者,比照從業人員薪給待遇之相關規定支給薪俸。
第五章 經理及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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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廿五 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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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 務,但經本公司董事會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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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決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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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廿六 條: 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編造下列各項表冊,依法定程序提請股 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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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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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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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廿七 條: 一、員工酬勞,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分派則依當年度稅前利 益之數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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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酬勞,依當年度稅前利益之數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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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累積虧損時,應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述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 勞;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為之,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 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設置前,監察人酬勞依第一項定分派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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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廿七 條之一: 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提繳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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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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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要時酌提特別盈餘公積。 扣除前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盈餘擬具股東股利分派 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之分配,應考量本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機會、資金需求、國內 外競爭狀況及公司之預算,並兼顧股東利益,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 案,提報股東會決議之。惟現金股利之比率原則上不低於擬分配股東股利之 10%。
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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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廿八 條: 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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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廿九 條: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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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卅 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廿六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 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一○○年六月九日。 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一○○年十月十三日。 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第二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第二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九日。 第二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六日。 第二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第二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利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洪 文 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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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利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一○九年股東常會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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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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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簽到,或由 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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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七條第三款及公司法第一七九條第二項所列之受限制或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 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 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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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 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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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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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 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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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配帶識別證或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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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股東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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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已屆開會時間,如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主席應即宣布開會, 如出席股東不足上述定額,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 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 上股東出席時,得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 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召集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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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已達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 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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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 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 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 定程序,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會議散會後,除前項之情形外,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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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同一議案每一出席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 出席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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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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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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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號碼)及戶 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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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 發言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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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主席之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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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同一議案每一出席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 出席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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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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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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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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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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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份。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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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會議進行時,如遇空襲警報,地震或其他 不可抗力之事件,主席應即宣布停止開會各自疏散,俟停止開會之原因消滅後,由 主席決定是否繼續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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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 過之。議案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 得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毋庸再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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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 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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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 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 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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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 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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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規則若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與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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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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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利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持股情形
停止過戶日:110 年 4 月 18 日
| 職稱 | 姓名 | 選任日期 | 任期 | 選任時持股 | 選任時持股 | 停止過戶日股東名 簿記載之持股 |
停止過戶日股東名 簿記載之持股 |
|---|---|---|---|---|---|---|---|
| 持有股數 | 比例(%) | 持有股數 | 比例(%) | ||||
| 董事長 | 洪文耀 | 109.06.22 | 三年 | 14,351,161 | 8.91% | 15,392,323 | 8.91% |
| 獨立董事 | 陳榮二 | 109.06.22 | 三年 | 0 | 0.00% | 0 | 0.00% |
| 獨立董事 | 林民凱 | 109.06.22 | 三年 | 0 | 0.00% | 0 | 0.00% |
| 獨立董事 | 傅龍明 | 109.06.22 | 三年 | 0 | 0.00% | 0 | 0.00% |
| 董事 | 洪江泉 | 109.06.22 | 三年 | 1,347,636 | 0.84% |
1,444,665 | 0.84% |
| 董事 | 陳俊合 | 109.06.22 | 三年 | 0 | 0.00% | 0 | 0.00% |
| 董事 | 黃鴻隆 | 109.06.22 | 三年 | 0 | 0.00% | 0 | 0.00% |
| 全體董事持有股數及成數比例 | 16,836,988 | 9.75% |
一、本公司普通股發行股數為:172,677,198 股
二、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10,360,631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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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截至本次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110 年 4 月 18 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董事持有 股數,已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二條第三款規定「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十億元在二十億元以下者, 其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七.五之成數標 準,且選任獨立董事二人以上,獨立董事以外之全體董事依比率計算之持 股成數降為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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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本次股東會之股東提案受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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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公司法第172 條之1 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 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並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超 過一項或三百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 會,並參與該項議案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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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東會受理股東書面提案期間為110年4月9日至110年4月19日,相關資 訊已依法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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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於上開股東提案之受理期間並未接獲任何股東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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