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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S HOLDING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Aug 1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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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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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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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98 证券简称:建研集团 公告编号:2016-028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 相关制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9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6-023)。
经多方论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同意对 前期《公司章程》的部分修订条款进行调整,其余修订内容及《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修订内容与 2016 年 8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6-023)中的修订内容一致。此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将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为《公司章程》部分修订调整的内容:
| 前次拟修订条款 | 最新修订条款 |
|---|---|
| 第四十条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股东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 | 第四十条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股东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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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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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进展公告 | |
|---|---|
| 司已发行股份达到3%时,其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每增加或减少3%,应当依据前款规定报告。投资者或股东作出报告前及作出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不得再买卖公司股票。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介绍(包括基本信息、财务状况、实际控制人信息、一致行动安排等)、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变动方式、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本次交易的后续安排、对公司稳定经营情况的影响、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其他重要事项、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声明。投资者或股东未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履行义务过程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构成恶意收购,应承担以下责任:(1)收购行为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股东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2)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要求;(3)因投资者或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收购或控制公司股份,导致其他股东对收购或控制公司股份的合法性、有效性产生法律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该投资者或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公司收购、反收购相关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 司已发行股份达到3%时,其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每增加或减少3%,应当依据前款规定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介绍(包括基本信息、财务状况、实际控制人信息、一致行动安排等)、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变动方式、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本次交易的后续安排、对公司稳定经营情况的影响、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其他重要事项、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声明。投资者或股东未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履行义务过程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构成恶意收购,应承担以下责任:(1)收购行为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股东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2)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要求;(3)因投资者或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收购或控制公司股份,导致其他股东对收购或控制公司股份的合法性、有效性产生法律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该投资者或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公司收购、反收购相关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罢免董事长的程序比照前款执行。违反本条规定而做出的选举、罢免董事长的决议无效。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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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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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紧急情况下或出现公司处于重大危机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交报告。报告中应当包含紧急情况发生的状态、行使特别处置权的必要性等内容。(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
特此公告。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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