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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S HOLDING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un 3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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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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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作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负责的态度,已预先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对拟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方案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且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 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包括蔡永太先生、叶斌先生,蔡永太先生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持有公司17.76%股份;叶斌先生为公司董事兼 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1.17%股份,上述认购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蔡永太先 生、叶斌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表明公司其对公司未来的良好预期及对公 司长期发展的支持,有利于保障公司的稳健持续发展,且蔡永太先生、叶斌先生与 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 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本次非公开 发行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预案及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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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 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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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王凤洲 李智勇 刘洋
一 签署时间: 二〇 五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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