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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S HOLDING 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Apr 2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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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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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 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 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 14 号)(以上四项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鉴于前述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原执行的相关会计政策需要进行相应 变更。
(二)独立意见
经过审阅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 行合理的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 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 生重大影响;
2、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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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4、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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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王凤洲 刘 洋 刘小龙
一 签署时间: 二〇 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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