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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S HOLDING 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Oct 2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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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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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通知,根据上述文件要求,与资产相关的政府 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 分期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 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 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或冲减相关成本;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 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同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表“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 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
公司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二、独立意见
经过审阅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公司对企业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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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2、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3、本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4、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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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王凤洲 刘 洋 刘小龙
一 签署时间: 二〇 七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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