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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S HOLDING GROUP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2

Mar 3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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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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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子公司

重庆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专项意见

作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研集团”或“公 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保荐工作指引》(2010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建研集团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拟审议的《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控股子公司重庆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并经过认真 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提供财务资助基本情况

重庆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科之杰”)系建研集团的 控股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2,000 万元,建研集团持有其76.23%的股权,重庆 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重庆建科院”)持有其23.77%的股权。重庆建科 院与建研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董事会决议,鉴 于重庆科之杰并非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且少数股东重庆建科院无法提供相应的 资助,根据重庆科之杰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决定单方向重庆建研科之杰提供财务 资助2,000 万元,用于补充重庆建研科之杰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上述财务资助 的期限二年,自实际资助之日起计算,财务资助的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 的同期银行1-3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 倍计算,由重庆科之杰根据资助金额按 季支付给公司。此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向重庆科之杰单方 提供财务资助,重庆科之杰需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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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意见

1、重庆科之杰虽然并非建研集团拥有100%权益的子公司,但是属于建研集 团可以控制的子公司,并且建研集团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后,重庆科之杰需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同期银行1-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向建研集团支付资 金占用费,上述财务资助系用于补充重庆科之杰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其使用将 有助于重庆科之杰的发展,最终也有利于建研集团获得收益,因此,建研集团向 重庆科之杰提供财务资助并未损害建研集团乃至股东的合法权益。

2、鉴于重庆科之杰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上述财务资助须经建研集团的独立董事根据 有关规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提交建研集团董事会审议,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后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后方可实施。

3、重庆科之杰系建研集团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建研集团对其财务、生产经 营、人事等拥有充分的控制力,上述财务资助系用于补充重庆科之杰的生产经营 流动资金,而重庆科之杰的生产经营平稳正常,并且就上述财务资助建研集团明 确约定资助期限,因此,上述财务资助不会存在风险。

综上,我们同意建研集团向重庆科之杰提供上述财务资助。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为本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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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对子公司重庆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专项意见》之 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崔海峰 周 伟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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