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LETS HOLDING 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1
Mar 31, 2012
54441_rns_2012-03-31_202dfe59-a8bb-41b6-9867-365135013112.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厦门市建筑科 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 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拟以2011 年12 月31 日总股本156,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 金股利人民币1.00 元(含税),同时以公司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 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 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上述分配方案。
二、对《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 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内部 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公 司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 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内部控 制目标的实现。
三、关于201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 使用的情形。
四、对《关于续聘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 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该所自2007 年起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为 公司提供审计工作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等相关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 事项的审计工作,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公司 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的实际工作和资信情况,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 续性,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用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认真审阅 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截至2011 年12 月31 日止,除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 未发生对控股股东、公司持股50%以下之子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的任何情形,无逾期担保情形。
2、经核查,截至2011 年12 月31 日,公司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 供给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 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况;此外,公司目前已经完善了关联方资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金往来的控制制度,并已建立了 “占用即冻结”机制,即董事会一经发现控股股东 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 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资产。
六、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
1、公司对重庆科之杰提供财务资助系为了满足该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
-
上述资助实施后可以有助于壮大该公司规模、提高该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并且该等 财务资助并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因此该等资助是可行的。
2、虽然重庆科之杰并非公司拥有 100%权益的子公司,但仍属于公司可以控制 的子公司。公司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后,重庆科之杰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同 期银行 1-3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1.2 倍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并且上述财务资助 将有利增加重庆科之杰的现金流,从而有利于重庆科之杰的生产经营,最终也将有 利于公司获得收益,因此,公司向重庆科之杰提供财务资助并未损害公司乃至股东 的合法权益。
3、重庆科之杰系公司可以控制的子公司,公司通过其委派的人员可以对重庆 科之杰的财务、经营等拥有绝对的控制力,就上述财务资助公司明确约定资助期限 及资金占用费,资助用途为补充重庆科之杰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并且目前重庆科 之杰生产状况良好,上述财务资助的收回不存在风险。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重庆科之杰实施上述财务资助。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张益河 黄锦泉 卢永华
签署时间: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