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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S HOLDING 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1
Aug 2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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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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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研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截止2011 年6 月30 日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的 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查,截至2011 年6 月30 日,公司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 供给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 给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况;此外,公司目前已经完善了关联 方资金往来的控制制度,并已建立了 “占用即冻结”机制,即董事会一经发现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 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 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2、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1 年6 月30 日,本公司的担保为母公司为子公司的担保,具体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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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研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贷款金融 机构 |
担保事项 | 融资时间 | 担保余额 (万元) |
|---|---|---|---|---|---|
| 本公司 | 福建科之杰新材 料有限公司 |
光大银行 厦门分行 |
为最高授信额度为3000 万元 的《授信协议》提供最高额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 |
2010 年5 月14 日至 2011 年5 月13 日 |
1,753.21 |
| 本公司 | 科之杰新材料(漳 州)有限公司 |
光大银行 厦门分行 |
为最高授信额度为3000 万元 的《综合授信协议》承担不可 撤销之连带清偿责任 |
2011 年06 月09 日至 2011 年11 月10 日 |
728.80 |
| 本公司 | 重庆建研科之杰 新材料有限公司 |
光大银行 厦门分行 |
为最高授信额度为3000 万元 的《综合授信协议》承担不可 撤销之连带清偿责任 |
2010 年11 月11 日至 2011 年11 月10 日 |
2,645.49 |
| 本公司 | 贵州科之杰新材 料有限公司 |
光大银行 厦门分行 |
为最高授信额度为3000 万元 的《综合授信协议》承担不可 撤销之连带清偿责任 |
2011 年03 月31 日至 2011 年11 月10 日 |
772.63 |
| 本公司 | 厦门天润锦龙建 材有限公司 |
光大银行 厦门分行 |
为最高授信额度为1000 万元 的《综合授信协议》提供最高 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2010 年8 月11 日至 2011 年8 月10 日 |
718.50 |
| 本公司 | 福建科之杰 新材料有限公司 |
农业银行 厦门翔安 支行 |
提供最高余额为8000 万 元的商业汇票承兑及银行保 函等业务担保 |
2011 年3 月11 日至 2012 年3 月10日 |
103.72 |
| 本公司 | 科之杰新材 料(漳州)有限公 司 |
农业银行 厦门翔安 支行 |
提供最高余额为5000 万 元的商业汇票承兑及银行保 函等业务担保 |
2010 年9 月29 日至 2011 年9 月28 日 |
2,244.03 |
| 本公司 | 厦门天润锦 龙建材有限公司 |
农业银行 厦门翔安 支行 |
提供最高余额为3000 万 元的商业汇票承兑及银行保 函等业务担保 |
2011 年5 月18日至 2012 年5 |
3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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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研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贷款金融 机构 |
担保事项 | 融资时间 | 担保余额 (万元) |
|---|---|---|---|---|---|
| 月17日 |
上述担保总余额合计8,999.53 万元,占公司2010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13,178.36 万元(合并数)的比例为7.95%,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经核查,上述对外担保均系公司为子公司所提供的担保,系公司正常经营 活动所需融资的担保;就上述担保,公司已经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且,上述 各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上述担保不会给公司带来潜在偿 债风险。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完全符 合证监发[2003]56 号文及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规定。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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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研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张益河 黄锦泉 卢永华
签署时间: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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