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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S HOLDING 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0
Apr 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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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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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厦门市建筑科 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续聘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 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该所自2007 年起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为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提供专项服务。该所在为公 司提供审计工作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等相关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 项的审计工作,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公司财 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的实际工作和资信情况,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 性,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用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上述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
二、对《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 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内部 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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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 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内部控 制目标的实现。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认真审阅 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0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的对外担保均为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具体如下: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贷款金融机构 | 担保事项 | 融资时间 | 担保余额(万元) |
|---|---|---|---|---|---|
| 本公司 | 福建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 | 光大银行厦门分行 | 为最高授信额度为3000 万元的《授信协议》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2010年5月14 日至2011年5月13 日 | 837.60 |
| 本公司 | 福建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 | 农业银行厦门翔安支行 | 提供最高余额为3000 万元的商业汇票承兑及银行保函等业务担保 | 2010年3月11 日至2011年3月10 日 | 1,792.61 |
| 本公司 | 科之杰新材料(漳州)有限公司 | 农业银行厦门翔安支行 | 提供最高余额为5000 万元的商业汇票承兑及银行保函等业务担保 | 2010年9月29 日至2011年9月28 日 | 2,09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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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 | 厦门天润锦龙建材有限公司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为最高授信额度为2000 万元的《厦门银行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2010年4月29 日至2011年4月29 日 | 568.40 |
|---|---|---|---|---|---|
| 本公司 | 厦门天润锦龙建材有限公司 | 光大银行厦门分行 | 为最高授信额度为1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协议》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2010年8月11 日至2011年8月10 日 | 710.00 |
| 本公司 | 重庆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 | 光大银行厦门分行 | 为最高授信额度为3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协议》承担不可撤销之连带清偿责任 | 2010 年11月11 日至2011 年11月10 日 | 144.13 |
上述对外担保余额为6,149.51 万元,占公司2010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净资产 值113,178.36 万元(合并数)的5.43%。
经核查,就上述担保,公司均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的 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0 年12 月31 日止,除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对控股股东、公司持股50%以下 之子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任何情形,无逾期担保 情形。
2、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查,截至2010 年12 月31 日,公司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非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况;此外,公司目前已经完善了关联方资金往 来的控制制度,并已建立了 “占用即冻结”机制,即董事会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 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 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完全符合证 监发[2003]56 号文及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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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201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 使用的情形,公司《201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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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张益河 黄锦泉 卢永华
签署时间: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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