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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s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an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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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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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33 证券简称:蓝思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1-002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13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589,622,641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 25.44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999,999,987.04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90,849,056.5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909,150,930.49 元。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176 号)。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 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周群飞女士于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 月内,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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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司已与部分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 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甲方在以下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户名: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树木岭支行

账号:43050177393600000383

余额:140,000.00 万元人民币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长沙(二)园车载玻璃及大尺寸功能面板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户名: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

账号:1901023029200322162

余额:140,000.00 万元人民币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长沙(二)园车载玻璃及大尺寸功能面板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户名: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花亭支行

账号:8111601011388300433

余额:1,493,039.998709 万元人民币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说明:该账户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收款银行,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金额为 198,788.6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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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树木岭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雨 花亭支行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长沙分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 限,因此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均为上级支行或上级分行。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等允 许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等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等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等不得 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钦军、崔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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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同时抄送丙方。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或抄送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 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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