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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darson Iot Technology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l 2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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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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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立 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 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提名委员推选,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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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经主任委员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当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应书面委托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当主 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时,由 1/2 以 上的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 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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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 获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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