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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darson Iot Technology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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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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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 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 (一)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 (二)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 公司;

  • (三)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 本办法执行;

  • (四)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公 司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

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 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 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 披露公司已要求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 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 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一) 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 务资助;

  •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 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内部审计部门 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

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第十三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 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 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 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 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 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 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 (一) 公告文稿;

    • (二) 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 (三) 独立董事意见;

    • (四) 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 内公告下列内容:

    • (一) 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 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 (二) 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 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 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 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 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 (三) 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 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

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 (四) 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 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 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 (五) 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 资产质量、经 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 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 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 能力的判断。

  • (六) 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 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 立意见。

  • (七) 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 在的风险等所发表意见(如适用)。

  • (八) 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 (九)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由公司财务部告知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和总经理:

    • (一) 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 (二) 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 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 还款能力情形的;

    •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罚 责

  •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 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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