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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darson Iot Technology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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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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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一年八月
目 录
| 第一章 | 总 则................................................................................................................... 1 |
|---|---|
| 第二章 | 董事会的组成....................................................................................................... 1 |
| 第三章 | 董事会的职权....................................................................................................... 1 |
| 第四章 | 董事会的授权....................................................................................................... 3 |
| 第五章 | 董事会会议制度................................................................................................... 4 |
| 第六章 | 董事会秘书......................................................................................................... 10 |
| 第七章 | 附 则................................................................................................................. 11 |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立达信物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本议事规则 ”)。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 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 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 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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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 员;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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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权限等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 事会审议决定:
-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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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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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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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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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行为均须提交董事会审批,达到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做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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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 易;
-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四章 董事会的授权
第十一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将其决定投资方案、资产处置、 对外担保、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决定机构设置的职权 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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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 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权限如下: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批准决定需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交易事项; (九)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所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所推举 的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每次董事会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应向全 体董事和监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 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 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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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书面方式于会议召开 5 日 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 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时限。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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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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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期限; (四) 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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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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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董事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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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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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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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 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 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 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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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 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代理事项; (三)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四) 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 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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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 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 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 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 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 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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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 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 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 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两名监事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 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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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 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 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 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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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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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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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 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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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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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 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 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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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董事会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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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
(三)
会议议程及拟议事项; -
(四)
董事发言要点; -
(五)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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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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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 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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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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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 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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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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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负 责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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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四) 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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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二)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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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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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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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 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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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现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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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一)
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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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相关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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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资料,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 记录等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等;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书面告知股东; -
(三)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接受董事会 的问询; -
(四)
负责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投资者之间的相关事务和 股东日常接待; -
(五)
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 -
(六)
董事会授权应由董事会秘书履行的职责; -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 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五十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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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在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过”、“超过”、 “不足”、“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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