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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darson Iot Technology Inc.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3
May 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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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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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
| 上市公司 |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代码 | 605365 |
|---|---|---|---|
| 保荐机构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 | 王建峰、邓晓艳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86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同意,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达信" 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00 万股,并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开始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 或"保荐机构")作为立达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立达 信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督导期为 2021 年 7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立达信进行了持续督导, 现就立达信 2022 年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 1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 |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 | |
|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 |
| 作计划 |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 保荐机构已与立达信签订了 |
|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 《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已明 | |
|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
一、2022 年持续督导情况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
| 券交易所备案 | 利和义务 | ||
| 3 | 保荐机构与立达信保持着密切 | ||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 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并于 | ||
|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年月日至日对2022121819 | ||
| 立达信进行了现场检查 | |||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 |||
|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 年持续督导期间,立达信2022 | ||
| 4 |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 未发生违法违规事项 | |
| 公告 |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有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 ||
|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 年持续督导期间,立达信2022 | ||
|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 | 或有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违 | ||
|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 背承诺等事项 | ||
|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 年持续督导期间,立达信2022 | |
|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 ||
|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 员无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 ||
| 各项承诺 | 项 | ||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立达信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 | ||
| 7 |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 且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 |
|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 保荐机构已督促立达信建立健 | ||
|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 全了内控制度,并保证相关制 | ||
| 8 |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 度有效执行,从而确保公司的 | |
|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 规范运行 | ||
|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 |||
| 9 |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 |
|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
|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 |
|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 | ||
|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 ||
|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先审阅的,应 | |
|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 |
|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
|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 ||
|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 ||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
| 12 |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 |
|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 生该等事项 | |
|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 年持续督导期间,立达信2022 | |
| 13 |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
|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 |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 ||
|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 ||
| 14 |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已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 年持续督导期间,立达信2022 |
|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 未发生该等情况 | |
|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 ||
| 告 | ||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 |
|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 ||
|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 | ||
| 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 年持续督导期间,立达信2022 | |
| 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 未发生该等情况 | |
|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 ||
|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 | ||
| 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 | ||
|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年持续督导期间,立达信2022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8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保荐机构已督导立达信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是否一致,对募集资金的变更使用情况、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出具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募集资2022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国金证券对立达信 2022 年 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 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立达信已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进行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之签章页)
王建峰 邓晓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