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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darson Iot Technology Inc. — AGM Information 2025
May 1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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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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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 引言……………………………………………………………………………………………… | |
|---|---|
| 一、释义……………………………………………………………………………………………… | $\mathcal{D}$ |
| 二、律师声明事项 | |
| 正 文……………………………………………………………………………………………… | |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
|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
| 四、结论意见 |
关于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5〕天衡意字第 098 号
致: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潘 舒原、郭鑫律师作为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专项 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 下特定的含义:
| 公司 | 是指 |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所 | 是指 |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
| 本所律师 | 是指 | 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潘舒原、郭鑫律师 |
| 上证所信息公司 | 是指 |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
| 本次股东大会 | 是指 |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 |
| 股东大会 | ||
| 《公司法》 | 是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是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股东大会规则》 | 是指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 《公司章程》 | 是指 |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完整引用外,相关数据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四 位数字。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 成。
二、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和本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现场会 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 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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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 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上证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
5、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
6、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和方式、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会议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厦门市湖里区 枋湖北二路 151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根据上证所信 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公告的时间和方式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江淮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就会议公告中所列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上证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92 人,代 表公司股份 135,758,7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0428 %。
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 证所信息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有审议事项都已在《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各项议 案进行表决。
(三)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 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议案 4、5、7、8 时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四)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上证所信息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35,641,0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33%;111,400 股反对;6,300 股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35,643,0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47%;109,400 股反对;6,300 股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35,641,0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33%;111,400 股反对;6,300 股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35,654,4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31%;98,200 股反对;6,100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094,47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654%;98,200 股反对;6,100 股弃权。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34,692,8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148%;1,059,600 股反对;6,300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132,87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5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2.4930%;1,059,600 股反对;6,300 股弃 权。
6、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35,641,0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33%;111,400 股反对;6,300 股弃权。
7、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35,636,2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097%;113,000 股反对;9,500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076,27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372%;113,000 股反对;9,500 股弃 权。
8、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35,630,8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057%;118,400 股反对;9,500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4,070,87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0992%;118,400 股反对;9,500 股弃 权。
9、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35,627,67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034%;114,400 股反对;16,700 股弃权。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6
K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立达信物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
潘舒原
郭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