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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pec Technologies Limite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1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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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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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运作,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召 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 事履行其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 (五)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并予以披露;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
诉讼;
-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十)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 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具体通知内容遵从《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3 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按累积投票制选举 或由股东大会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监事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进行。
第九条 不得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人员,遵从《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 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 决权。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四条 监事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监 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对所议事项应当进行记录。特殊 情况下可以采取通讯方式,但应将议事过程做成记录并由所有出席会议的监事签 字。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可以为会议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专门记录册、记录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在公司存续期 和保存期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妥善保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有关文件资料 并将其整理成册,以供备查。
第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并经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