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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pec Technologies Limite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1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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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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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甘 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 至5 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 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 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报请董事 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 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 序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四)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核查,并

  • 提出意见或建议;

    •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

  • 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应在召开前三天以专 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 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 “ ” “ ”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中 以上 、 至少 均包括本数, 过半数 不包括本 数。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