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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pec Technologies Limite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Apr 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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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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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98 证券简称:蓝科高新 编号:临2015-009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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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为保证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蓝科高新运营资金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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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成本的支持。
- 协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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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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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签订期限三年;
2、公司与财务公司拟发生的业务:公司拟在财务公司存放不超 过公司货币资金总额(不含甲方募集资金)的70%,且不超过叁亿元 人民币;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伍亿元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 贷款、保函、融资租赁、票据承兑与贴现)。
●协议签订原则 :拟签订本次金融服务协议是为建立长期稳定 的合作关系,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 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开展相关金融服务。本议 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财务公司的介绍
名称: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 亿元
法人代表:李家俊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 号A 座8 层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同受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控制。
财务公司获准从事的主要经营业务为: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如下本外币业务:1、对成员单位 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见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2、协助 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收付;3、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4、办理成员 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5、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6、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 设计;7、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8、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9、从事同业拆借;10、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11、经批准发行 财务公司债券;12、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13、有价证券投资;14、 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财务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指标:资产总额168.81 亿元,净资产 17.96 亿元,营业收入4.94 亿元,净利润1.34 亿元。
三、金融服务协议主要条款
1. 服务范围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运营规则的前提下,乙方在下列 范围内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1.1 本、外币存款服务
1.2 本、外币贷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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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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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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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办理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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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承销企业债券
1.7 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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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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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本金融服务协议的范围不包括为甲方募集资金提供的金融服务, 甲方募集资金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募集资金 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专户存储。
本金融服务协议的范围包括甲方及其子公司。
2. 服务具体内容
2.1 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不超过公司货币资金总额(不含甲方 募集资金)的70%,且不超过叁亿元人民币;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综 合授信伍亿元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保函、融资租赁、票据承 兑与贴现)。
2.2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承诺遵守以下 原则:
2.2.1 甲方在乙方的各类存款,乙方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计付存款利息。
2.2.2 甲方在乙方取得的贷款,乙方按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 行的同类型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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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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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的费用标准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所收取的同类费用标准。
- 2.2.4 乙方免予收取甲方在乙方进行资金结算的资金汇划费用。
-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 3.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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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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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现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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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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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3.1.3 甲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一切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所需的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并 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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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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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
- 3.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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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乙方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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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现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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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乙方是中国银监会批准的经营存贷款业务的非银行性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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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 范围的活动;
3.2.3 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一切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所需的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并 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3.2.4 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 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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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乙方承诺保证甲方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及合理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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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并为甲方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支持。
-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严格 履行本协议的各项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赔偿非 违约方所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和期待利益的损失。
-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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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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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成立,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自甲方股东大会批准本协议之 日起有效期三年。
- 5.2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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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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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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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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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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