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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pec Technologies Limited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Apr 2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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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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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98 证券简称:蓝科高新 编号:临2014-022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关于年报工作中与现金 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的要求,为此,公司拟将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 改如下:

第一项修改

【原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000 万元。

【现修正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4,528,198 元

第二项修改

【原文】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上市后的股份总数为 32,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额(股)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1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84,842,105 57.76 2008.12
2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4,000,000 7.50 2008.12
3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4,800,000 1.50 2008.12
4 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
4,800,000 1.50 2008.12
5 浙江新大集团有限公司 4,080,000 1.28 2008.12
6 上海开拓投资有限公司 3,960,000 1.24 2008.12
7 盘锦华迅石油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3,960,000 1.24 2008.12
8 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400,000 0.75 2008.12
9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7,157,895 2.24 2011.06
10 社会公众股 80,000,000 25.00 2011.06
合 计 320,000,000 100

【现修正为】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上市后的股份总数为 32,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额(股)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1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84,842,105 57.76 2008.12
2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4,000,000 7.50 2008.12
3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4,800,000 1.50 2008.12
4 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
4,800,000 1.50 2008.12
5 浙江新大集团有限公司 4,080,000 1.28 2008.12
6 上海开拓投资有限公司 3,960,000 1.24 2008.12
7 盘锦华迅石油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3,960,000 1.24 2008.12
8 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400,000 0.75 2008.12
9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7,157,895 2.24 2011.06
10 社会公众股 80,000,000 25.00 2011.06
合 计 320,000,000 100

公司公开配股发行后,A 股股票的股份总数为354,528,198 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额(股)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1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05,174,737 57.8726 2014.1
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7,945,263 2.2411 2014.1
3 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
5,328,000 1.5028 2014.1
4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5,328,000 1.5028 2014.1
5 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664,000 0.7514 2014.1
6 社会公众股 128,088,198 36.1292 2014.1

合 计 354,528,198 100

第三项修改 【原文】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利润分配应立足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要求。

(二)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详 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关 注利润分配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是否与可分配利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成长性、 可持续发展等状况相匹配,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外部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在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上,由董事会提出 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 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许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和最低比例

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后,公司当年可供分 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能够满足持续经营发展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利润。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 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和最低比例

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后,公司当年可供分 配为正数,在保持股本规模、股票价格和经营业绩相互匹配的条件下,董事会可 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 股 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应不少于1 股。在符合以上条件下,公司可以同时进行现金 和股票分红;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六)与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沟通机制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与独立董事充分沟通讨论,并积极通过电话、传真、邮件、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现修正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利润分配应立足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要求。

(二)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详

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关 注利润分配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是否与可分配利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成长性、 可持续发展等状况相匹配,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外部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在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上,由董事会提出 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 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许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为保持股本

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 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和最低比例

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后,公司当年可供分 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能够满足持续经营发展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利润。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 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和最低比例

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后,公司当年可供分 配为正数,在保持股本规模、股票价格和经营业绩相互匹配的条件下,董事会可 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 股 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应不少于1 股。在符合以上条件下,公司可以同时进行现金 和股票分红;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六)与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沟通机制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与独立董事充分沟通讨论,并积极通过电话、传真、邮件、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项修改

【原文】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公司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现修正为】

第二百条 本公司章程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特此公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