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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pec Technologies Limite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3

Sep 1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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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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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13 年9 月13 日上 午9 时召开的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大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及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是否合法有效性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上述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 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 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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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3 年8 月28 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会议作出了召开公司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3 年8 月2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刊登了《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并于2013 年8 月30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 登了《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的更正公告》,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描述。

按照前述公告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3 年9 月13 日上午9 时在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荣昌路 505 号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 召开。公司董事长张延丰先生主持了本次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 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 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长张延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53 人, 共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244,085,6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28%。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9 名,代表股份数为223,994,1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 名,代表股份数为20,091,558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6.28%。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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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

(二)《关于制定<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3 年 -201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2013 年8 月28 日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代理人未参加计票、监票。 股 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 年 9 月13 日9:30—11:30 和13:00—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2 项议案,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事项,表决结果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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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体情况如下:

  • 1、《关于修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同意票:244,030,3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 反对票:5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 弃权票: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 2、《关于制定<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3-2015

  •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同意票:229,031,8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3%;

    • 反对票:15,049,8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

    • 弃权票: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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