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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pec Technologies Limite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1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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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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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由《公司章程》中明确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至 5 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如有 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 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 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 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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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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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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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
-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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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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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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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为其决策做好前 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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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应在召开 前三天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 “ ” “ ”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中 以上 、 至少 均包括本数, 过半数 不包括本 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